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 3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管理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抽样检验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抽样检验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抽样检验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实施国家和省级抽样检验工作。 对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第四条【检验机构职责】 中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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