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物权习题含答案.doc

上传人:h**** 文档编号:1122314 上传时间:2018-12-10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编物权习题含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第二编物权习题含答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第二编物权习题含答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第二编物权习题含答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第二编物权习题含答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 (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名词解释题:1 物权2 物权请求权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甲有 4 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 元。 ”乙牵回了 4 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 (司考)A 甲 B 乙C 甲和乙 D 甲或乙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司考)A 排除妨碍请求权 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 返还原物请求权 D 消除危险请求权(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权利属于绝对权的有(ab) 。 (考研)A 地役权 B 永佃

2、权C 相邻关系 D 撤销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abcd) 。A 建造房屋 B 接受赠与C 买卖合同 D 生产简答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案例分析题1 1995 年 10 月 31 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 万元、美元 1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 4 个月、5 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 610 万元和美元 100 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

3、利息人民币 113 56260 元和美元 11 24884 元。至 1997 年 9 月 20 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610 万元、美元 100 万元,利息人民币 1 726 1283 元、美元 146 86028 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 1900 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

4、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2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选择题(一)

5、单项选择题 答案:A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答案:B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 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 B 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二)多项选择题答案:AB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答案:ABCD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简答题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

6、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第三,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

7、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案例分析题(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

8、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 180 条和第 184 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物权法第 180 条第 1 款第 7 项,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

9、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名词解释题:1 交付2 更正登记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李男于 1992 年与张女结为夫妻,婚后不久,两人各出资 5 万元,李某的母亲贾某出资 3 万元,共同购买了张某单位低价出售给职工的福利房。1999 年两人感情恶化,遂准备离婚,同时贾某也因赡养问题与李某产生矛盾,三方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登记的户主,房屋所有权属自己B 贾某主张:虽然房屋登记户主为李某,但他出资的钱是自己给他的,并举出确凿证据证明,故所有权应归自己C

10、 张某主张: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她才是真正所有人D 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单位2 1991 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 1992 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 1 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如何判决?()A 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B 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C 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D 以上说法都不对3 某房地产公司对该公司新开发的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3 月 22 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张某,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

11、合同,约定价款 132 万元以及分期支付价款的具体方式,合同约定在第二年年底将交房。同年 5 月 19 日,房地产公司又将同一房屋以 168 万元预售给赵某,赵某当即付清了房款。合同签订后,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第二年年初,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赵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下面说法哪一个正确?()A 张某取得所有权,因为他与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合同在先B 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他已付清房款,房屋已经交付C 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D 赵某取得所有权,因为房屋已经过户给赵某4 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

12、,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那么甲交付电脑的方式为() 。A 占有改定 B 简易交付C 实际交付 D 指示交付简答题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2

13、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选择题1 答案:A本题依据的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2 答案:B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签订后,因为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所以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这是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故

14、本题选 B。3 答案:D在本案中,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则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还享有期待权,该期待权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张某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在先,但未通过登记而取得产权,因此并不能说因为其买卖合同在先所以可以拥有产权。根据物权法第 14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赵某取得所有权。但张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4 答案:A本题考查交付的方式。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

15、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物权法第 27 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由甲继续占有电脑以代替实际交付,正确答案为 A。简答题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

16、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第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其次,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再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最后,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第三,

17、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 (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第十四章 财产所有权名词解释题:1 所有权 2 孳息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18、(司考)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C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2 宾馆为了 8 月 8 日的开业庆典,于 8 月 7 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遂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 8 月 9 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了同意。8 月 15 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A 8 月 7 日 B 8 月 8 日C 8 月 9 日 D 8 月 15 日(二)多项选择题1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将其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

19、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司考)A 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 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 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D 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司考)A 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 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C 动物腹中的胎儿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案例分析题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 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

20、房屋。1980 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 1 500 元左右。1993 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

21、题进行分析。论述题试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其法律特征表现在: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2 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

22、使用原物产生的。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答案:A本题考查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而不论该遗失物是否已经移转。第 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2 答案:C本题考查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视(二)多项选择题1 答案:ACD本题考查先占和财产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即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本题中,王某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已经抛

23、弃了对电脑的所有权。而先占是指因单方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是取得无主物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故本题应选择 A、C、D。2 答案:AD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否则不构成孳息而是原物。出租柜台所得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由柜台产生的收益。彩票中奖是基于彩票所产生的收益。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和动物腹中的胎儿因为还没有与原物分离,不构成孳息。案例分析题(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

24、属,以期定分止争。(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

25、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 民法通则意见第 86 条作了如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在经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

26、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论述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

27、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28、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有处分权,但后来因各种原因又丧失了处分权。以上两种情形,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应注意的是,后一

29、种情形,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因为作为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当然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此时转让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权处分人。所有权人也可成为此处所指无权处分人。这主要发生在所有权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限制或具有物权效力的限制情形,例如所有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人就其财产所为处分行为即为无权处分行为。另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若出卖人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担保其价金债权的实现,则出卖人就已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所为的,与买受人期待权相冲突的处分行为,也属无权处分行为。(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受让人只有在善意受让时,方有善意

30、取得制度的适用。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首先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原权利人提出证明。也就是说原权利人对受让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在原权利人举证以后,法官应当根据原权利人的举证以及各种客观、外部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具有善意。关于不动产交易的受让人的善意判断,应当以受让人在购买不动产时是否信赖了登记为准。只要相信了登记而与出卖人发生了交易,就应当认定是善意的。如果买受人在购买以前,已经知道登记是错误的,则其是不善

31、意的。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相对于不动产而言,善意的判断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占有作为一种公示方式,其公信力比较低,仅仅通过占有往往很难判断转让人是否有权对动产进行处分,因此还必须结合考虑其他因素。这几种因素包括:1)第三人交易时是否已经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较,是否过于低廉。3)转让人是身份可疑的人,或者在交易时行踪可疑。4)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可能。5)交易的场所是否是公开市场,是否出具了发票或办理了相关的手续。6)其他依受让人的知识和经验足以发觉转让人有可疑情况的情形。受让人为善意,系指其不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

32、人而言,若受让人误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善意第三人须不知物的占有人无处分权。物的占有人包括物的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等,若第三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以外的人为有处分权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仅须受让人为善意即可,转让人为善意与否,在所不问。(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财产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之后,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对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必须发生

33、占有的移转。一方面,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一旦发生交付,其占有了出让人的财产,从而形成了享有物权的外观,也可能引发公众对他的信赖。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必须办理登记,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才能进行保护,仅仅发生交付,并不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只有在完成物权登记手续后,买受人才能够真正取得完整的物权。另一方面,如果以办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时间点,可以督促和检验受让人尽到查阅登记簿的义务,也容易证明自己的善意。第十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名词解释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选择题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

34、A 屋顶平台 B 公共花园C 公寓门前的城镇公共道路 D 公共车棚2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A 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 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 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3 冯某打算盖一座三层小楼,经申请,于 2000 年 2 月获得城建部门批准并领取了建筑许可证。同年 3 月,冯某开始建楼。由于资金不足,冯某盖了两层就封顶了,准备以后有钱再加盖第三层。不料,此后冯某经营的小饭店又亏本,欠债 1 万多元。为了还债,冯某只好将楼房的第二层出卖。孙某买下了此楼的第二层,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冯某在出卖第二层楼房时并没有说明将来要加盖第三层楼房。双方居住期间,都利用二层楼顶堆放了些杂物,双方对此均无意见。2002 年,冯某积攒下一笔钱,打算将楼房的第三层盖起来。孙某表示反对,认为自己买了第二层,楼顶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冯某无权加盖第三层。冯某则认为自己盖三层楼已经城建部门批准,当然有权加盖。双方相持不下,冯某诉到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孙某买下的第二层楼房与冯某的第一层楼房之间形成区分所有权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参考答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