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吉林省 煤矿 瓦斯等级鉴定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煤炭行业管理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规定。上述煤矿、鉴定机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