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