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1目 录第一编 总 则 .11.1 总体要求 .21.2 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31.3 证据的收集 .71.4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11第二编 分 则 .15分则使用说明 .16上编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证据指南 .17下编 二十类违法行为证据指南 .41第一章 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 .41第二章 “一通三防”类违法行为 .52第三章 防治水类违法行为 .75第四章 设施设备类违法行为 .85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类违法行为 .95第六章 整顿关闭类违法行为 .111第七章 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 .117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违法行为 .125目录2第九章 应急救援类违法行为 .
2、131第十章 违章作业类违法行为 .136第十一章 检查整改类违法行为 .139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类违法行为 .141第十三章 承包租赁类违法行为 .143第十四章 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 .147第十五章 评价与检测检验类违法行为 .149第十六章 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 .161第十七章 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 .175第十八章 安全培训类违法行为 .183第十九章 安全投入类违法行为 .193第二十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其他类违法行为 .1961第一编 总 则第一编 总则21.1 总体要求1.1.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1.1.2 适用范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则。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的 调 查 取 证 ,可 参 照 本 规 则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证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材料。1.1.3 基本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地调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煤矿安全监
4、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依法取得,做到事实清楚、 证 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 证据必须真实、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证据必须充分且得出的结论唯一、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2)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应 当 尽 可 能 搜 集 证 明 力 高 的 证 据 ,并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1.1.4 涉密要求第一编 总则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提供的,应作出明确
5、标注,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 质证。1.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1.2 证据的种类和要求1.2.1 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2.2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第一编 总则4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6、)。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 经核对 与原件无误” 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时,应当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1.2.3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等字样 ,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 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
7、证。1.2.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5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第一编 总则5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是指在无法制
8、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2)固定电子数据,应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采用电子化技术保存电子数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但必须有被检查单位现场人员签字认可,且注明监察人员、案由、 证明事 项、日期等内容;(3)采用封存方式的,应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数据的照片,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4)注明电子数据的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1.2.6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监察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9、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能证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2)由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情况属实” ;(3)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4)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7 当事人的陈述第一编 总则6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如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时出具的书面陈述材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时所作的询问笔录等。收集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附 有 能 证 明 当 事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10、及 基 本 情 况 的 材 料 ;(2)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情况属实” ;(3)注明出具陈述材料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4)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8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目的、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物品、 鉴定的方法和过程、鉴定意见等,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1.2.9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对
11、有关物品、场所等 进行检查、勘验时当场制作的反映与被调查事实有关的文字记录,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编 总则7(1)载明起止时间、地点和检查(勘验)情况等内容;(2)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10 笔录类证据特殊要求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 应当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 陈述人、 谈话 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 情况属实”,注明日期;有异议或者不同意的,要说明
12、理由并作记录;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签名确认。1.3 证据的收集1.3.1 执法人员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3.2 取证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证:(1)到现场听取矿方汇报,调阅所有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图、表、记录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2)携带执法记录仪到现场制作视听资料,根据需要,可采用拍照、摄像录音和询问的方法取得相关证据;(3)检查后制作调查取证笔录,被调查人员包括煤矿相关负责人等当事人,现场 人员、
13、陪 检 人员、 举报人等证人;第一编 总则8(4)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5)审查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 听证,并保存听证有关资料;(6)制作结案报告,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案发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结案理由;(7)整 理 归 档 ,将 收 集 到 的 所 有 证 据 ,归 纳 制 成 完 整 的 证 据 链 条 材 料 。1.3.3 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固定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实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它书面材料;(3)对场所、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勘验;(4)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5)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必要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收集的证据及其收集过程等进行公证。1.3.4 取证设备要求取证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携带符合规定的取证设备。1.3.5 询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