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1 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211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区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在过渡期内可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对通过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决策管理和职责分工】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