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金属非金属矿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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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铜陵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稿)目 录1 总则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适用范围 31.4 工作原则 42 组织机构与职责42.1 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42.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52.3 市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责52.4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73 预警和预防机制73.1 信息监控和报告 73.2 预警预防行动 84 应急响应 94.1 分级响应 94.2 基本响应程序104.3 应急决策114.4 指挥协调114.5 应急联动124.6 信息发布 134.7 应急结束135 后期处置 13

2、5.1 善后处置135.2 救援总结1426 保障措施 146.1 信息保障146.2 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146.3 应急保障156.4 宣传培训157 附则 167.1 奖励与责任 16 7.2 预案管理168 附录 173铜陵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徽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铜陵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1)发生一次造成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 人以上生命安全 ,

4、 或 10人 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4事故;(2)超出本县(区)政府或省市属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县(区)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3)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 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的施救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市 金

5、属 非 金 属 矿 山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组 成 和职 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人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人保局、市总工会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武警消防支队、省市属企业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生产

6、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资源,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5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本行政区域以外力量增援的事故,报请省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2.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并向指挥部报告。2.3 市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政府职责市公安、安监、经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环保、气象等市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按照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规

7、定,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1)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交警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消防部门负责扑灭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后的事故现场洗消等工作,参与伤员的营救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密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县、区和有关部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

8、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经信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6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准备、供应、调运工作,组织恢复生产。(4)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并负责提供金属非金属矿山周边以及人员转移地点地质资料、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防止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发生。(5)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测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指导和监督现场遗留危险废弃物的处置。(6)卫生部门:指导现场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排医疗救护队进行现场救治,指挥伤员转送

9、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抢救伤员,为抢救伤员提供急救车辆、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7)财政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协助监察部门督查救灾资金使用情况。(8)气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期间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9)交通部门: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道路交通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运送抢险队伍、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10)工商部门: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11)监察部

10、门:负责监督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救7援款物使用去向,对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纪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12)民政、人保、工会、人防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矿区群众转移安置、临时居住、工伤保险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等相关事务。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防做好应急救援时的预警、警报的信号发送。(13)政府新闻部门:负责事故新闻发布;依照有关规定,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事故进行监督管理。(14)电力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期间电力正常运行。(15)保险部门: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16)事故发生地政府: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要求

11、,及时启动本级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员的撤离、疏散和善后安置工作。(17)事故单位: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密切配合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状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2.4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和职责市安监局设立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与矿山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咨询;(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8(4)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12、。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和报告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应掌握非煤矿山企业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各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数据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场所及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害的信息应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

13、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 于较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安 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监管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县 (区 )政 府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3.2 预警预防行动93.2.1 预警行动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

14、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般事故: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较大事故:一次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15、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级、级、 级 、 级 。 对 有可能启动 级、 级、 级、 级 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公告。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10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

16、准备工作。3.2.2 预防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认为需要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并请求协调。发生事故时,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 (区 )级 及以下各级预案或省市属企业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或省市属企业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或省市属企业预案,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安监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或省市属企业预案,及时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并接受省安监局和国家安监总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4.2 基本响应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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