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为加快标准地改革深入推进,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1 年年底前,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 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21 年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开始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二、重点任务 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 (一)开展区域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入开展开发区(园区)项目集中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对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