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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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

2、严重情节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9 倍以下罚款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 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

3、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

4、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2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

5、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附件:12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

6、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7、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3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8、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

9、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4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

10、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3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

11、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 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

12、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 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罚 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5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

13、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14、 20 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轻微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初次违 法,主 动承担责任的 给予警告6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

15、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 180 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

16、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 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17、和标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多次违 法或者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停业整顿5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严重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 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轻微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一般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停业整顿7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的 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18、阶次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标准1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轻微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 不足1 万元,主动承担责任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附件:26一般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 不足1 万元,拒不承担责任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有上述违

19、法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

20、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 在 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吊销许可证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1、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2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

22、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7轻微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承担 责任的 给予警告一般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承担 责任的 责令停业整顿3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

23、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 销

24、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 吊销许可证4 单位

25、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一般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给予警告8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 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住所或者经营

26、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或者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没收

27、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5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9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

29、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版物的;(三)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30、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6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

31、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 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 1 万元的,将并 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

32、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 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10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

33、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主动 承担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拒不承担 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7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

34、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

35、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 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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