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京国 资党发 20103 号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现将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国资委党委2010 年 6 月 8 2 日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规范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依据公司法、 会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具
2、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和经验,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并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由市国资委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与薪酬等管理工作。 3 第五条 由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总会计师职责由财务总监履行。第六条 财务总监委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三)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监督并重;(五)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六)依法履职、依法管理。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第七条
3、 市国资委通过组织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财务总监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任免。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含试用期),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提拔担任财务总监的,试用期为一年。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 (一)政治素质较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工作业绩突出,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有较丰富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实践经验;(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
4、业知识,财务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较强,善于沟通协调,组织领导和分析判断能力较强;(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作风形象和履职记录良好;(五)身心健康。第十条 财务总监一般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八年以上;(二)在市属一级企业或与之层级相当的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担任财务、审计等部门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或担任财务、审计等部门副职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5 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担任副局级职务,或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或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五年以上;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满三年并负责过
5、大型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五)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
6、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对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在总经理领导下对企业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二)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推进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
7、制度执行情况;(三)组织制订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编制和审核 7 企业财务预决算,评估分析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制订企业增收节支计划,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拟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组织制订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五)及时评估监测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六)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担保、损失核销、债务重组、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七)定期向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八)指导企业财务人员队
8、伍建设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主要享有以下权限: (一)出席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专业会议,参与表决、决策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助总经理主管企业的各项财务工作,提出对企业财务部门设置和负责人的任用、考核与奖惩的 8 意见或建议;(三)对规定的事项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四)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在所任职企业或其他企业(机构)兼职或领取报酬;(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四)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
9、规定。第四章 联签制度第十七条 联签是指对规定事项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联签事项应当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大额资金流入流出、贷款担保;(二)对外投资、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等资金 9 结算事项;(四)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六)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债务重组等;(七)其他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联签的事项。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联签制度实施细则,提出联签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的;(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薪酬待遇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总监年度与任期考核制度。财务总监考核纳入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对财务总监业务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10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按照综合考核评价占 80%、业务履职专项考核占 20%的权重确定;任期考核结果根据财务总监任期内综合考核评价和各年度业务履职专项考核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 优 秀” 、“称职”、 “基本称 职”、 “不称职”四个等级,作为对财务总监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实行财务总监报告工作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财务总监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培训,将财务总监培训纳入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范围。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务总监年薪制。薪酬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所任职企业代行发放,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纳入所任职企业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市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行使职权,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与企业其他经理层副职同等工作条件和办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