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XXXX(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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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示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现将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于 2 月 18 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单位,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联 系 人:朱广玉 联系电话:2707110 邮政编码:236000通讯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 650 号 电子邮箱:附件:1.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表+ 内容)2.市商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目录表+ 内容)3.市商 务 局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廉 政 风 险 点 情 况 表 (目 录 +

2、内 容 )市商务局2015 年 2 月 11 日目 录附件 1一、行政审批(3 项)(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三)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二、行政处罚(3 项)(一)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违规经营(二)酒类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三、行政征收(0 项)四、行政给付(0 项)五、行政奖励(0 项)六、行政强制(0 项)七、行政确认(0 项)八、行政裁决(0 项)九、行政规划(0 项)十、其他权力(11 项)(一)拍卖企业设立的初审转报(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初审转报(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四)境内企业境外投

3、资开办企业备案(五)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七)酒类经营者流通备案(八)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转报(九)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十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阜阳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 3 项(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1、子项(1)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审批;(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审批;(3)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审批;(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6)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审批;(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2、实施依

4、据(1)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审批(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 301 号)中第一章第五条申请设 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第二章 设立程序中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

5、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 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 15 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6、: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第十条 外国投 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

7、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90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

8、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 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 30 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三条 外国投 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1)-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 346号),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9、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审批(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 311 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

10、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 审查

11、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 第 6 号)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

12、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六)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45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予批准:(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13、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2)-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 346号)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 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14、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审批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 311 号)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 第 6 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

15、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 180 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3)-3、中华人民共

16、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 301 号)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 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4)-1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 311 号);

17、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 第 6 号)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4)-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 301 号)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18、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5)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审批;(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章至第十一章及其实施条例(2014 年 2 月 19 日修订)第三章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章至第十一章及其实施细则(2014 年 2 月 19 日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 第 301 号);(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第 173 条至第 180 条。(6)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审批(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014 年 2 月 19 日修订)第三章第二十条;(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2014 年 2 月 19 日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五章第二节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 3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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