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為(如契約)無效及撤銷是為何意?法律行為有瑕疵,不具生效要件不能按照當事人的預期,發生法律效果無效 撤銷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無效之意義法律行為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自始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不須主張無效例如:甲以男朋友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人投保死亡險保險契約自始無效,死亡時,保險人不須主張無效,不負保險責任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無效之效果1.全部無效:全部不生效力如:甲贈與乙槍枝一把,贈與無效2.一部無效: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 全部皆為無效 。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如:甲贈與乙現金 10萬及槍枝一把,贈與槍枝無效,但贈與現金仍有效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2、 無效之 效果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 ,應負 回復原狀 或損害賠償之 責任如 :甲 與 乙訂立 契約 ,甲 若 明知訂約時契約即無效, 應對乙之損害負賠償 責任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撤銷之意義乃行使撤銷權, 使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歸於無效如不撤銷,法律行為仍有效p撤銷與撤回之不同撤銷:對已生效之意思表示為之如:甲與乙保險人訂立 保險契約 ,甲收到 保單隔日起 10天 內,得撤銷保險契約,退還保費撤回:對未生效之意思表示為之如:甲在契約生效前,表示不願締結契約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撤銷之方法以意思表示為之,口頭或書面相對人確定:應向相對人為之民法特別規定:向
3、法院提起撤銷74: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 給付 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 其法律行為 或減輕其 給付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撤銷 之效果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 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應 負 回復原狀 或損害賠償之責任例 :甲與乙 105.3.1訂立契約,甲在 105.8.12撤銷契約,契約溯及於 105.3.1無效甲若明知得撤銷契約,應對乙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效力未定之意義法律行為有效無效不確定,既未生效亦非無效須有另一個事實確定效力,如承認或拒絕承認:有效,溯及發生效力拒絕:無效,自始無效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 承認或拒絕的方法以意思表示為之:口頭或書面相對人確定:應向相對人為之民 117:法律行為 須 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 得向當事人之 一方 為 之保 105: 由 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 ,未經被保險人 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 金額 , 其契約 無效如:甲以為 被保險人,向乙保險人投保死亡 險,須經書面同意,得向甲或乙表示同意法律行為 -無效及撤銷總則五 .期日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