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2006年度工作总结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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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宁安监字201221 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 ”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1111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 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 号)的要求,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

2、1138 号)的要求,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南京市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审 管理办法 通知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 年 1 月 19 日印发3共印 80份南京市企 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3、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1138 号)的要求,结合南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级有关部门对相应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指市级有关部门,是指根据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牵头负责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园林局等部门。本办法所指行业(领域)是指工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领域)。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4评审单位:具体承担

4、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一、评审工作程序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企业通过技术咨询和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审核,评审单位评审,安监部门核准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等内容。(一)企业自评和申请1、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申报条件。2、企业成立自评小组,按照标准化标准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也可以聘请相关的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服务,但必须落实“ 评咨分离。”3、区县辖区内企业依据申报达标等级和自评结果,将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一式三份),送当地区 县 安监局审核同

5、意后盖章后报送市评审组织单位。4、市列管企业、园区企业依据申报达标等级和自评结果,将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一式三份),送市评审组织单位审核。5、企业申请二级标准化达标的,经市安监局综合监管处推荐后,由企业书面向省安监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通过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原则上要经过两年的持续运转才能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验收。跨国公司、大型企业、上市公5司等通过国际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论证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达标。(二)评审受理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符合要求的,告知当地区县安监局、市安监局和申请企业。评审单位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统一

6、排序,符合三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定期根据企业申请时间、类别等排序编号,采取多家组合或单列等办法,组织具备资格的5家评审机构按序号,依序统一抽签派号承担任务,并组织申请企业与评审单位签订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说明理由并告知当地区 县 安监局、 市 安监局相关部门和申请企业。(三)评审1、评 审 单 位 收 到 评审组织单位转交的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对象成立由3-5名具有相应标准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相符评审资格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合理配置评审人员,严格技术和过程控制,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专职评审员担任。 2、评 审 单 位 应 将 具 体 评 审 日

7、期 提 前 3日 告 知 被 评 审 对 象及 市 安 监 局 相 关 部 门 。 区 县 安 监 局 、 市 安 监 局 相 关 部 门 视 情派 员 对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3、现场评审程序。(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6评审组长介绍到会的人员、专家;企业负责人介绍到会的企业人员;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人员及安排评审人员工作;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宣读评审公正性声明;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2)分组评审。(3)评审结果汇总。(4)末次会议。评审人员分别反馈评审意见;评审组长反馈评审结果;区县和市安监局等相

8、关部门人员提要求;企业负责人表态。4、评 审 单 位 应 在评审当日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分报告,并在企业整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整改完成情况由评审单位复查确认。(四)审核与公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市安全生产协会向市安监局综合监管处提交评审报告。市安监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核准公告,经公告的达7标企业,由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 3 年。(五)撤销在 3 年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9、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规定) ; 2、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的;3、达标后,未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南京市安监局指导督促市安全生产协会,做好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标准化建设考评工作。(二)区县安监局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点,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区域)标准化建设考评具体工作。(三)市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四)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应接受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五)评审

10、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外部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见附件 1) 。8(六)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和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相应评定技术标准的资质;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

11、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七)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1、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工作。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1)对受理的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2)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企业缴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用额度按照省标准化评审指导性收9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另定)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3)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市有

12、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将评审报告、评分表和评审结论报市有关部门。组织对评审单位评审报告的论证,一般不得聘请使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或专家。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不得领取涉及标准化评审的相关费用。(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市有关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3、严格评审质量和要求,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市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4、不定期组织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报市安监局综合

13、监管处等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及时向市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5、聘请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指导检查和督促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评审10人员应考取标准化资格证书。三、评审单位管理(一)南京市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根据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审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拟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填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 2),由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

14、报省安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低于25%。5、设 有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 专 职 技 术 负 责人 必 须 持 有 评 审 员 资 格 证 书 、 二 级 以 上 安 全 评 价 师 和 注 册 安 全工 程 师 资 格 , 并 具 有 与 所 申 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6、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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