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材料、设备供货方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