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和其它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钢筋混凝土防洪墙、混凝土挡土墙、涵闸、泵站等混凝土工程。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 20 天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并提供包括 7 天、14 天和 28 天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站审批。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事先得到监理站批准,且应与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一致。 2.2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 3 天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站,以便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2.3 混凝土工程开工前 20 天,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