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檢定規定說明(CAR 21)國內自製航空器零組件適航驗證培訓班九十一年度適航驗證管理作業程序訓練計劃第四梯次 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2003.07.222003/03/04 1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民航法二十三條航空器修理場所設立檢定規則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生產檢定委託辦法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驗證中心提供民航局核定之程序民航局函頒法規交通部法規立法院權責民用航空器計畫維護程序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程序適航證書請領程序民用航空器產品及零組件檢定規定 CAR 21適航與環保標準八部 CAR 23, 25, 27 29, 33,
2、34, 35, 36,供應商監督作業程測試證明程序民用航空產品及零組件品質系統評核作業程序技術標準件合格審定作業程序製造許可審定及監督作業程序航空產品型別進口認可檢定作業程序型別檢定暨補充型別檢定作業程序零組件製造者合格審定作業程序適航驗證給證程序適航核准簽證程序2003/03/04 2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型別檢定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第四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第六章 適航證書第七章 材料、零組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核准第八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第九章 標示牌與標誌第十章 出口適航核准證書第十一章 附則2003/03/04 3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一
3、章 總則w本章重點n 重要名詞定義w 航空產品w 技術標準件w 驗證之種類n 啟動本章之報告義務w 可為失效與缺陷報告w 製造者之報告義務與使用人之義務不同w 使用人之失效與缺陷報告未必廠商 Service Bulletin 發布之依據w 民航局認為情節重大的可以轉為適航指令n 豁免w 豁免非免責w 等效安全為基礎2003/03/04 4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第一章 總則1.1 依據本規定依據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訂定。 1.3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的合格檢定並確定:a. 頒發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製造許可證、適航證書、出口適航證
4、書和型別認可檢定證及其變更的程序要求和管理程序;b. 材料、零組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檢定程序要求2003/03/04 5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w 1.5 定義n 除本規定以下另有規定外,本規定中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w a. 產品 :係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 。w b. 型別檢定證 :係指對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w c. 型別設計核准書 :係指對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設計審查核准文件。w d.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係指民用航空產品更換與改裝用零組件之設計生產核准文件。 2003/03/04 6民航驗證法規
5、與程序訓練w 1.5 定義n 名詞定義 (續 ):w e. 補充型別檢定證 :係指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進行重大修改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w f. 製造許可證 :係指對已獲設計許可之航空產品生產之審查核准文件。w g. 型別認可檢定證 :係指對進口航空器設計審查核准文件。w h. 特種作業用途 :係指農業、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航測、巡邏、氣象、空中廣告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種作業者。 2003/03/04 7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w1.5 定義n 名詞定義 (續 ):wi. 技術標準件 :係指安裝在民用航空器上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材料、零組件或機載設備。wj. 技術標準規定 :係指由民航局頒布的
6、技術標準件最低性能標準。wk.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係指民航局頒發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技術標準件製造者之設計與生產的核准書。2003/03/04 8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w1.7溯及 力wa. 本規定公佈實施前所設計製造之航空器其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應按本規定之規定辦理。wb. 本規定公佈實施前已進口使用,但尚未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的航空產品,在本規定公佈實施後之首次進口時應依本規定第 2.25條之規定申請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但經民航局同意豁免者,不在此限。2003/03/04 9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w 1.9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w a.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在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在 使用中 出現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以下 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w b.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於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或技術標準件 因偏離了品管系統而出現的缺陷 可能造成以下 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w c. 發生下列情況時,須遵循本條 a、 b和 d項規定向民航局報告:2003/03/04 10民航驗證法規與程序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