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划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当前建设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建设用地。当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