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校财20174 号江汉大学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江汉大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汉大学2017 年 6 月 8 日 2 江汉大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武财采20161148 号)和江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江校201546 号),结合
2、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与管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之间,采购相关环节和岗位之间要相互监督和制约,根据分工,优化流程衔接,提高采购绩效。 3 第五条 在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过程中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有错必纠正、失责必追究。第二章 政府采购归口管理第六
3、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与项目责任单位(部门)、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指标调整;审核并落实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办理采购项目收、付款手续。第八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招标项目立项申报;负责维修工程项目审查;负责学校家具采购项目审查;负责工程类项目采购工作量清单与施工要求审核;负责工程类项目的现场踏勘与答疑;负责组织工程类项目合同的洽谈、拟定,参与合同会签;负责工程类项目合同履行与验收、付款工作;负责工程类项目提交审计;负责家具类
4、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第九条 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负责设备采购项目审查。根据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及标准对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查;对采购单价 10 万元及以上设备组织专家论证; 4 对申请采购进口产品项目进行审查;参与设备类项目验收工作;负责设备类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第十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含电子资源)采购项目审查;提出或审核技术与服务需求;负责图书类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第十一条 网络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基于校园网运行的软件及其他采购项目的审查。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提出本单位(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根据学校下达预算,申报
5、本单位(部门)采购与招标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提出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及技术释疑;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选定;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合同洽谈、会签;负责合同履行,组织项目验收,反馈项目验收信息,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登记。项目责任单位(部门)的财务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督促本单位(部门)按采购与招标结果洽谈、会签、履行合同。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室负责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审查,参与合同会签。 5 第十四条 监察处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第三章
6、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应提前进行项目规划,切实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编报采购项目预算。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指标调整工作。根据各二级预算单位预算项目申报情况并结合上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依据上级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根据采购执行情况与上级预算管理部门沟通后进行调增或调减。第十七条 所有采购项目需经财务处对项目经费进行核实确认。没有预算的项目不得采购。第四章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部门)负责提出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负责制定采购需求的人员
7、不得少于 2 人,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应符合政府采购规则规定。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采 6 购需求进行咨询论证。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二)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三)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
8、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四)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共同选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第二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各项目责任单位(部门)申报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对象按品目进行归并,适当集中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提出政府采购方式并完成采购计划备案。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拟采 7 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
9、理中心代表学校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在指定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组织实施。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变更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并经项目责任单位(部门)技术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及售后服务要求。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由采购
10、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复、处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评审代表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一般项目的评审代表,原则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者中选取,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评审代表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确认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采 8 购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洽谈、拟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招标
11、文件、投标文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送相关部门会签和法律事务室审查,报校领导签批、办理合同用印手续。第二十八条 货物或一般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责任单位(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洽谈、拟订,经项目责任单位(部门)技术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根据项目情况送相关部门会签,经法律事务室审查通过后,报校领导签批,办理合同用印手续。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作为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
12、管理中心专人在武汉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合同确认函,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采购合同信息公示。第六章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 9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部门)负责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技术复杂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代
13、表学校参加相关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第三十三条 对技术复杂的验收项目,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报告由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存档备查,复印件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应及时对采购项目的国有资产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将验收合格的报告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换取采购项目合同确认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
14、心报告。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 10 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第七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归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资料的存档。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包括采购计划备案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如有) 、投诉处理决定(如有)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对各类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专人负责归档保管。第八章 政府采购支付管理第三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时需提供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单、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固定资产入库证明、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和发票。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支付应根据审计报告执行。第四十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责任单位(部门)提供的项目支付支撑材料办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对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而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