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目前,佛山市用水水平在珠三角处于中等水平,特别是人均综合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公共管网计划用水覆盖率等,与用水效率较高的深圳、东莞 、珠海等城市仍有一定的差距。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的工作部署,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对全市工业企业和城镇公共用水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以及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一)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发201616 号)
2、(下简称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粤发改价格2015805 号) (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 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佛办发20171 号)三、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本市范围内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含 5 万立方米)的市政供水非居民用水户和纺织、印染、电镀、建材、食品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生产企业的全部用水户,纳入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我市将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到 2017 年底,全市纺织、
3、印染、电镀、建材、食品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生产企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到 2018 年底,全市年用水量 10 万立方米以上(含 10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到 2020 年底,全市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含 5 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户全部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四、重点说明的相关事宜(一)实施范围的确定原则。按照指导意见中“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 5 千立方米、其他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 1 万立方米的用水大户应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我市各行业用水水平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关于用水总量和用水效
4、率的控制目标,确定我市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用水户行业类别及规模。经调查摸底,符合条件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市政供水非居民用水户约为 2300 户,约占全市非居民用水户的 1%。(二)实施时间安排。我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工作自 2017 年开始实施,2020 年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全面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管理,与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中的时间节点保持一致。另外, 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2017 年底前设市城市基本落实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水十条”的专项整治行业名单,结合我市实际,暂定我市的高污染、高耗水行业主要包括:纺织、印染、电镀、建材、食品、造纸
5、、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制革和农药等。各区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结合本区实际自行制定本区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目录。(三)累进加价标准的确定。根据指导意见中“三、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标准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照累计加价标准的1倍至3倍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从严制定收费标准。”精神,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
6、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的取水户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标准,并参考广州、深圳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的累进加价标准。(四)对于市政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量 5%以上(含 5%)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按 1-3倍加收的收费标准及水量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例如:某企业核定的某月用水量为 1 万吨,某月实际用水量为 1.6 万吨,超出计划用水
7、量的 60%,则该企业应缴纳加价水费为=(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 020%(含 20%)的部分供水价格加收 1 倍+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 20%40%(含 40%)的部分供水价格加收 2 倍+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 40%以上的部分供水价格加收 3 倍)(五)与省内周边同类城市非居民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比较分析选取省内已发布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广州、深圳、珠海三个地市进行比较分析。广州市于2016年初修订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划分三个梯度,超计划部分按标准水价1-3倍加价收费;深圳市于2007年制定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标准,划分六个梯度,超用部分按基本水价2-6倍收费;珠海市于2007
8、年初制定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标准,划分两个梯度,超计划部分按标准水价1.5-2倍征收。表 1 珠三角地区部分城市非居民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城 市 超计划用水幅度 加价收费标准 执行日期不足20% 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20%-40% 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广州市40%以上 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2016年1月7日不足10% 警 示10%-20% 基本水价2倍收费20%-30% 基本水价3倍收费30%-40% 基本水价4倍收费40%-50% 基本水价5倍收费深圳市50%以上 基本水价6倍收费2007年7月1日不足50% 标准水价1.5倍征收珠海市50%以上 标准水价2倍征收 2007年3月1日不足5%
9、 警 示不足20% 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20%-40% 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佛山市40%以上 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2017年底前(待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表 2 珠三角地区主要城市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情况表城市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管理模式广州市 全部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军队用 水户除外)由市级水务局负责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核定与管理5 万以上由市水务局核定和管理3-5 万由区水务核定和管理深圳市 全部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不足 3 万由区水务进行备案和管理珠海市 年用水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单位用水大户 由市级水务局负责监督与指导,由区水务局负责核定与管理佛山市 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由市级水务局负责监督与指导,由区水务局负责核定与管理(待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注:资料来自深圳计划用水办法 、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 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