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 2013 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顺利推进我市 2013 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3 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 9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 2013104 号)和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下达 2013 年农村危房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3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一 、 工 作 任 务2013 年中央给我市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为 1000户,其中农村
2、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 500 户,重点支持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房屋的新建翻建。根据我市今年农村以上贫困户危房改造需求,将 1000 户任务数按比例分配给各区县。各区县任务分配详见下表。各区县危房改造具体任务分配表(单位:户)2新建翻建户数区 县 示范户 非示范户 合计丰台区 1 1 2房山区 62 62 124通州区 73 73 146顺义区 81 81 162大兴区 30 30 60平谷区 14 14 28密云县 130 130 260怀柔区 65 65 130延庆县 44 44 88合 计 500 500 1000二 、 补 助 对 象 与 补 助 标 准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
3、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户。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房屋新建翻建的补助标准为:以每户 3 间、每间 15 平米、每平米 1000 元给予补助,每户补助 4.5 万元。中央财政对 500 户贫困农户进行每户 7500 元的补助,对500 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进行每户 10000 元的补助,中央补助资金不叠加,区县财政利用此资金统筹使用于本区县针对救助对象危房改造工作中。3三 、 建 设 标 准各区县要把农村贫困户危房新建翻建工作,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新农办实施的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以及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的农村住房救助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农村危房
4、改造农户的住宅须达到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标准。四 、 资 金 筹 集 与 使 用 管 理各区县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 201188 号)等有关 规定,加 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五 、 工 作 流 程(一)确户申请危房改造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籍、居民身份证、住房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家庭的基
5、本情况、评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4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复核,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给予住房救助待遇的,核准其享受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区县民政部门通过街道(乡镇)社保所,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果并陈述理由。(二)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政局根据核准的各乡镇的危房改造数量,将本区县本年任务合理分配给各乡镇。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并组织乡镇建设管理员或相关人员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
6、危房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乡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或人员对本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监理,并会同区县民政局、区县新农办不定期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模式参照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 2010101 号)的相关 规定。(三)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危房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确保翻建后农宅符合抗震节能要求。六 、 保 障 措 施 和 工 作 要 求(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市、区县、乡镇和村委会四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5层抓落实的有效机制和工作格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7、与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户工作,并负责改造后农村危房改造房屋档案管理;市新农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落实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新农办不定期组织联合抽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施工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以及工程指导抽查;区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确户工作。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作
8、用,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工作。(二)档案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6村函2009 168 号),建立 农村危房改造 农户纸质档案和信息化录入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各区县要按要求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将纸质档案表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三)形成月度报告制度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于每月1 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形成报告
9、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方案中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 101 号)以及中央发布的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 关于做好 2013 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 90 号)2. 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 104 号)3. 关于下达 2013 年农村危房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3 53 号)4. 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 168 号)5.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 88 号)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