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音乐学院章程(核准稿)序 言四川音乐学院始建于 1939 年创办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音乐学校。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 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 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 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 年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学校以“立德 树人” 为 根本任务,以“依法治校”为根本方法,以“ 服 务社会 ”为根本 责任,坚持“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建艺术高地、走时代前列”的办学理念,努力建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艺术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为四川音乐学院,中文 简称为“ 川音”,英文译名为 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CC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 6 号,设有锦江校区和新都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2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
3、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第六条 学校弘扬 “乐于奉献、勇于展示”的川音精神,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第七条 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
4、年限。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3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相关政策,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和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5、活动;(五)开展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六)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七)聘用、管理教职工;(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九)管理和使用设施与经费,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及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依法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三)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四)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五)发挥艺术院校特色,营造和谐向上
6、的校园环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4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负责党建工作;(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
7、、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5(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
8、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
9、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6(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
10、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
11、川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7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会议
12、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由校领导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校务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学校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二级管理体制。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第二十
13、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院、系、教学部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8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二)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院、系、教学部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14、;(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 院、系、教学部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9第四节 学术组织第二十九条 学
15、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研究决策机构,负责依法审定学位规章制度,负责学位的授予、撤销及争议处理,审议增设、调整学位授予点,审批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等。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教职工聘用、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依照学校授权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16、。第五节 民主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10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建立校、院(系、部、处)二级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简称“ 团委 ”),是学校先 进青年的群众 组织,在学校党
17、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