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责任清单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办公室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办公室承担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2承担全县
2、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检查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综合办公室监督落实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安全监管股医疗器械监管股3监督落实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制,并开
3、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制,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药品安全监管股医疗器械监管股4负责化妆品的监管和全县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负责化妆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8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安全监管股5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药品安全监管股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食品监管股药品监管股6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
4、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食品监管股药品监管股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综合办公室7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综合办公室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信息直报制度综合办公室8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药品、医疗器械、保
5、健食品广告监测 综合办公室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办公室9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综合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综合办公室10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综合办公室监督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食品监管股药品监管股11负责监督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食品监管股药品监管股9部门名称:沧县食品
6、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填报人: 王大江 填报时间:2017-07-25 联系电话:3155051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综合食品股12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综合食品股10附件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沧县食品
7、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农业部门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 兽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管1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三定方案2禽畜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农业部门 禽畜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定方案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卫生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三定方案1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单位: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沧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系 统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的 46 项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 行政 处 罚 25 项 、 行 政 许 可 3 项 、 行 政 强 制 8 项 、 行 政 监 督 5 项 、 其他 类 5 项 ) 。 主 要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 查 处 各 类 食 品 药 品 违 法 行 为 。为
9、 切 实 做 好 监 管 工 作 , 特 制 订 以 下 制 度 。一 、 监 督 检 查 对 象依 法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从 事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食 品 药 品 监 管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强制 执 法 活 动 。二 、 监 督 检 查 内 容对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行 政 执 法 的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一 )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 ( 二 ) 具 体 行 政 行
10、 为 的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 三 )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 四 )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 五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施 行 情 况 ;( 六 ) 涉 及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 行 政 赔 偿 、 向 司 法 机 关 移 送 案件 等 有 关 情 况 ;( 七 ) 其 他 需 要 监 督 检 查 的 事 项 。三 、 监 督 检 查 方 式12( 一 )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采 取 自 查 、 互 查 、 抽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或 者 以 上 几 种 方 式
11、结 合 进 行 。( 二 ) 县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上 级 机 关 部 署 或 者 工 作 需要 , 组 织 开 展 所 辖 区 域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三 )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部 门 有 权 调 阅 有 关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和 文 件 材料 、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受 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和 配 合 , 如实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不 得 隐 瞒 、 阻 挠 或 者 拒 绝 行 政 执 法 监 督检 查 。( 四 )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12、 后 ,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部 门 应 对 行 政 执 法监 督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 对 存 在 的 普 遍 性 、 倾 向 性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通 报 受 查 单 位 检 查 纠 正 , 受 查 单 位 应 当 报 告 检 查 纠 正 情 况 。( 五 )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根 据 反 映 以 及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申 诉 、 检 举 、 控 告 或 者 根 据 人 大 、 政 协 、 司 法 机 关 等 部 门 的 建议 , 对 有 关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行 政 执 法
13、行 为 组 织 调 查 。 行 政 执法 行 为 的 调 查 结 果 应 及 时 反 馈 有 关 申 诉 、 检 举 、 控 告 、 建 议 单 位 或 者个 人 。四 、 监 督 检 查 措 施县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行 政 执 法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上 一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纠 正 或 者 撤 销 。( 一 )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不 合 法 的 ;( 二 )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三 ) 具 体 行 政 行
14、 为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四 )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合 法 的 ;( 五 )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13( 六 ) 其 他 应 当 纠 正 的 违 法 行 为 。建 议 纠 正 或 者 撤 销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 应 当 制 作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决 定 ) 书 ,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应 当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一 ) 被 检 查 的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名 称 ;( 二 )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三 ) 处 理 的 决 定 和 依 据 ;( 四 ) 执
15、行 处 理 决 定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 五 ) 执 行 检 查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的 日 期 , 并 加 盖 印 章 。接 到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的 单 位 , 应 在 限 定 期 限 内 按 要求 做 出 纠 正 , 并 书 面 向 发 出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的 机 构 报告 执 行 结 果 。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对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决 定 不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之 日 起 10 日
16、内 向 发出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的 机 构 申 请 复 查 。 发 出 执 法 监 督通 知 ( 决 定 ) 书 的 机 构 应 当 自 接 到 复 查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做 出 复查 决 定 。 对 复 查 后 做 出 的 决 定 ,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应 当 执 行 。五 、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一 ) 组 成 检 查 组 ( 检 查 组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 制 定 检 查 工 作 方案 。 在 进 点 检 查 前 三 天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下 达 检 查 通 知 书 。( 二 ) 实 施 检 查 。 了 解 被
17、检 查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 整 理 检 查 资 料 , 形 成 检 查 工 作 底 稿 。 检 查 工 作 底 稿 并送 被 检 查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 三 ) 检 查 组 在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10 天 ( 特 殊 情 况 30 天 ) , 向 监督 机 构 提 交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决 定 ) 书 。 检 查 组 在 提 交 执 法 监 督通 知 ( 决 定 ) 书 前 , 要 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意 见 。 被 检 查 单 位 自 收 到14 执 法 监 督 通 知 (
18、 决 定 ) 书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或 说 明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或 说 明 , 视 为 无 异 议 。( 四 )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 做 好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的 立 卷 归 档工 作 。六 、 监 督 检 查 处 理行 使 食 品 药 品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行 政 执 法 活 动 中 , 有 下 列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情形 ,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或 者 不
19、 良 影 响 的 , 应 当 追 究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 一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检 查 的 ;( 二 )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委 托 权 限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的 ;( 三 ) 违 反 规 定 跨 辖 区 实 施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 四 ) 违 反 规 定 抽 取 、 保 管 或 者 处 理 样 品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五 )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 为 违 法 嫌 疑 人 通 风 报 信 , 泄 露 案 情 , 致 使违 法 行 为 未 受 处 理 或 者 给 办 案 造 成
20、 困 难 的 ;( 六 ) 违 法 采 取 封 存 、 查 封 、 扣 押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 七 ) 擅 自 解 除 被 依 法 封 存 、 查 封 、 扣 押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八 ) 隐 匿 、 私 分 、 变 卖 、 调 换 、 损 坏 被 封 存 、 查 封 、 扣 押 的 财物 的 ;( 九 ) 无 法 定 依 据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或 者 超 过 法 定 种 类 、 幅 度 实 施行 政 处 罚 的 ;( 十 )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无 故 刁 难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 十 一 ) 未 按 罚 缴
21、 分 离 的 原 则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确 定 的 数 额 收 缴罚 款 的 , 对 罚 没 款 、 罚 没 物 品 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征收 财 物 、 收 取 费 用 的 ;15( 十 二 ) 依 法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不 予 移 交 或 者 以行 政 处 罚 代 替 的 ;( 十 三 ) 泄 露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给 行 政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十 四 ) 阻 碍 行 政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 听 证 、 复 议 、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22、法 权 利 , 情 节 恶 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十 五 ) 因 办 案 人 员 的 主 观 过 错 导 致 案 件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认 定 错 误 ,被 人 民 法 院 、 复 议 机 关 撤 销 或 者 部 分 撤 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 十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错 误 执 行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判 决 、 裁 定 、 复 议 决 定 和 其 他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的 决 定 、 命 令 的 ;( 十 七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向 社 会 推 荐 生 产 者 的 产 品 或 者
23、 以 监制 、 监 销 等 方 式 参 与 产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十 八 ) 滥 用 职 权 , 阻 挠 、 干 预 查 处 或 者 包 庇 、 放 纵 生 产 、 销 售假 冒 伪 劣 商 品 行 为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十 九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 二 十 ) 对 于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或 者 通 报 的 事 项 , 没 有 及 时 上 报或 者 通 报 的 ;( 二 十 一 )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应 承 担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责 任的 其 他 行 为
24、 。追 究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并 可 视 情 节 单 独 或 者合 并 使 用 :( 一 ) 责 令 书 面 检 查 ;( 二 ) 通 报 批 评 ;( 三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或 者 调 离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岗 位 ;( 四 )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等 行 政 处 分 ;16( 五 )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引 起 行 政 赔 偿 的 , 承担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 六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