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广西 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西全区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xi Appraisal Society ,缩写为 GXAS。本会会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桃源路 82 号,邮政编码 530021。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广西区域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该机构内从事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和其他评估人员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行业组织。同时吸纳与资产评估行业有着密切关系的管理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人员为会员。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2、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提高会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登记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本会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
3、厅的管理与监督,业务上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第五条 根据行 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在自治区本级设立专业分会和在设区市设立分会或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中评协制定的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2.贯彻、检查会员执行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会员后续教育培训,协助中评协做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4、,并向社会公开;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四)负责广西资产评估师和会员登记管理;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五)组织会员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六)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组建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
5、支持和信息服务;(七)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救灾、扶贫、脱贫、助学、助医、献爱心、司法评估援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帮扶、慈善活动;(八)领导本会专业分会,管理本会派出机构;(九)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组织名义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资产评估机构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其他非执业会员。第八条 单位会员:(一)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是指在广西区域内依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
6、财政厅备案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评估资格备案之日起,应当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二)非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是指与资产评估行业联系密切的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1.行政管理单位;2.大专院校;3.科研机构;4.企事业单位;5.其他社会组织及单位。第九条 个人会员:(一)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二)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
7、其他评估人员。(三)非执业会员:是指1.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2.资产评估机构以外的从事行政管理、院校教学、科学研究、社会组织、经营实体等职业的人员。(四)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继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自离开原资产评估机构之日起,应该办理退会手续。第十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程序:(一)有入会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发证;(二)有退会意愿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向本会秘书处提交退会申请书,经核准后,以公告形式退会。(三)对已经达不到会员条件的,或不具备会员资格的会员,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会员管理办法规
8、定终止会员资格,以公告形式予以退会。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的合法权益;3.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和行业网络信息资源;7.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8.对本会要求的自律有陈述权;9.按规定退会的权利。(二)非执业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除第 2 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执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遵守资产评估协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
9、律;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6.按规定交纳会费;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9.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二)非执业会员应履行本条第(一)款除第 2 项以外的义务。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除第 4 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除第 7 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10、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退会。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本会理事、监事;(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工作报告;(六)增补、罢免理事、监事;(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选、推荐、特邀的办法产生,其具体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单位会员应该推选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员代表,代表其单位内所有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单位会员代表如果离开所代表的单位会员时,应及时更换单位会员代表
11、,并提交本会秘书处办理,以公告形式予以更换。个人会员代表一般是指在保证单位会员代表产生的基础上再增加产生的个人会员代表,其具有个人会员的代表性,代表全体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个人会员代表的代表资格在本届内有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会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择期召开。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
12、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职权。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 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不能派员代理其出席理事会会议。(二)理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理事资格:1.理事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2.两年内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次数累计超过 50%的。第二十一条 理事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二)建议增补、罢免理事;(三)提议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秘书长的
13、聘任;(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审议常设办事机构工作报告;(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 理事会为本届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常务 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不能派员代理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常务理事资格:1.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2.两年内因故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次数累计超过50%的。第二十七条 常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