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 称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路(村/社区)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负责人姓名 申 请 执 照 副 本 数 量 个2业务范围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注销原因 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
2、规规定的其它解散情形: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3 申请人声明本社依照依法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清算组负责人(仅限于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清算的)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年 月 日附表 6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
3、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4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 设立 变更 注销(简易注销登记) 备案 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
5、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 字:固定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移动电话: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年 月 日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
6、)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
7、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
8、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
9、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
10、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7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8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企业名称 注册号登记类型 核准日期 业务号通知书名称 通知书文号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营业执照情况正本 个 编号:副本 个 编号: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签 字 签 字日 期 日 期领取人电 话颁发人备 注证照打印日期 打印人归档日期
11、归 档 人归档情况备 注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 “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
12、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 “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 1“负责人信息” 、附表 2“联络员信息” 、附表 3“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 4“承诺书” 。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 “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 4“承诺书”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 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 2“联络员信息” 。 “申
13、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清算的,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6、 “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7、 “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
14、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设立登记后, “生产经营地” 、 “财务负责人” 、 “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二、填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2、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10农民专业合作
15、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7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第 6
1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5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