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发加工备案业务办事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 年 3月 12 日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二、办事对象法人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经营企业应在外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在货物外发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2、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四、受理机构加工贸易手册主管海关五、决定机构加工贸易手册主管海关六、申报材料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1、加工合同或协议 纸质1 份(正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承揽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纸质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章)3、企业外发加工书面报告 纸质1 份(加盖企业公章)七、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1 次九、办理流程图十、收费情况不收费十一、办件类型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12360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