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益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8 年版)- 2 -目 录1.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 52.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313.益阳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814.益阳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955.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责清单 1006.益阳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1327.益阳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3838.益阳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4109.益阳市财政局权责清单 42310.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45111.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54512.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59713.益阳市规划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68314.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68715.益阳市城市管理
2、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 788- 3 -16.益阳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87017.益阳市农业委员会权责清单 98518.益阳市水务局权责清单 117919.益阳市林业局权责清单 119820.益阳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128621.益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权责清单 1353 22.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责清单 147123.益阳市审计局权责清单 154424.益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权责清单 156825.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权责清单 160326.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185627.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201328.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209529.益阳市
3、统计局权责清单 227830.益阳市粮食局权责清单 2285- 4 -31.益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 229832.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权责清单 231433.益阳市公路管理局权责清单 236634.益阳市档案局权责清单 238535.益阳市移民开发局权责清单 238936.益阳市政务中心权责清单 239437.益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权责清单 239538.益阳市气象局权责清单 242439.益阳市烟草专卖局权责清单 2461- 5 -一、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行政许可 市政府办1
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
5、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
6、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民宗委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
7、、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7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行政许可市政府办(市地震局承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
8、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国家地震局令第 7 号)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9、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5.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
10、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
11、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8
12、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政府办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
13、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1.立案责任:发现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14、: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
15、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4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
16、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政府办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非法财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
17、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18、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
19、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5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政府办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
20、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
21、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法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
22、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
23、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6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政府办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24、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25、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