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号,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
2、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附件目录第 75 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第 10 项: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2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 75 号)附件 2 第 75 项规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5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 44 号)附件 2 第 31 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 52 号文件的 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 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 44 号)附件 2 第 31 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 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四、行政审批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
4、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 3 -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执业登记的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六、申请材料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证书3.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证明4.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6.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7.申请人的身份证8.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9.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一张。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4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4819
6、095/0771-4845902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附件 1- 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窗口承办人审查(限 3 个工作日)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 4 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限 2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 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
7、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附件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编号:申 请 人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拟应聘机构申请执业方式 专职/兼职照片文化程度 专业 政治面貌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址 电话 邮 编原工作单位 职务 档案存放处执业资格证书证号 颁证日期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 审批机关申请人情况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 资格证号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 学习 职务 证明人何时受过何种奖励申请人简历何时受过何种处分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2、被开除公职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
8、证机构执业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申请人有无右列情形 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申 请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拟 应 聘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对 申 请 人 鉴 定 意 见主任(签名): 鉴定机构(章) 年 月 日该所地址 电 话主任姓名 执业人数 专职 人/兼职 人 邮 编序号 材 料 名 称 原件 /复印件 份 数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地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登记机关核准意见 负责人: 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批件文号 签发日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经办人备注说明1、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照片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的鉴定意见。3、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4、申请人被登记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申请人的执业登记档案,分别存登记机关、地级司法局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