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探矿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合同编号:鲁国土资矿评合字2010第 201017 号1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山东省栖霞市南尹家地区金矿普查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2 青岛衡元德 矿业权评 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探 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8 号),并已于 2010 年 6 月 11 日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山东省栖霞市南尹家地区金矿普查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一、甲方和乙方:1
2、、甲方: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济南市山师东路 14 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喜授权负责人:何燕电 话: 0531-667705532、乙方:青岛衡元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宝周通讯地址: 青 岛 市市南区瞿塘峡路 24号甲电话: 0532-82687557二、约定事项甲方要求乙方对山东省栖霞市南尹家地区金矿普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叁套(胶装成册),并正式提交甲方。三、评估范围山东省栖霞市南尹家地区金矿普查探矿权 ,勘 查 范 围 由 14 个点圈定,勘 查许 可证证 号: T37120090302025656,面 积 3.41平方公里。本合同所约定山
3、东省栖霞市南尹家地区金矿普查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该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2五、评估基准日本合同为山东省栖霞市南尹家地区金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 2010年 5 月 31 日。六、评估期限本合同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七、评估费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
4、甲方:1、向乙方提供 山东省栖霞市南尹家地区金矿普查报 告 (2009 年 12 月 )2、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3、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4、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5、乙方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有重大缺陷,有导致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甲方。(二)乙方: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通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