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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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9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

2、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31 号)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

3、工作业绩。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4、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 62号)第三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第三项中的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

5、件的,准予批准: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的设备、仪器;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5.已具有与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的乙级资质两年以上。(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 (依据地质灾

6、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31 号)第 19 条)(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31 号)第 17 条)(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31 号)第 20 条)九、申请材料(一)新立、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10条)。序号 资料名称 纸质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份数1 资质审批申请

7、表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5 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6 业绩证明材料7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 5 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证明材料8 安全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9 技术设备清单10 其他需有必要提交的材料11 不具备地质灾害施工资质证明纸质材料均为原色复印(扫描)件,装订成册提交三套。电子文档按照报盘软件要求制作并刻盘提交以上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和示范样本可见报盘软件中有关要求。(二)变更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1 给地质环

8、境司的申请报告2 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3 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4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5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2.单位法人变更提交材料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2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3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4 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5 变更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6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3.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序号 资

9、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2 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3 技术负责人简历4 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5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4.地址变更提交材料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2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3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4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19条。(三)遗失补证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

10、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2 在本省区有影响的报纸上的声明3 未遗失的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17条。(四)注销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2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文件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3 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资质证书回收原件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20条。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11、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部内审批自然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三)办理批复准予批准的,资质新设与延续审批由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审批公告,其它审批由政务大厅负责个别通知,按照规定时间到部政务大厅办理手续;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

12、并说明理由。办理流程图附后。十二、办理方式(一)新设、延续新设、延续地质灾害资质审批采取集中受理审查方式。包括接收申请、人员核查、组建审查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公示与公告、办理批复、纸介质文件档案管理等。(二)变更、补证、注销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十三、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审批结果资质证书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

13、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

14、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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