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企业防控新型肺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工作方案 街道企业防控新型肺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工作方案 街道企业防控新型肺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一、复工复产前备案所有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备案。 (一)备案审核责任划分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审核责任单位:街道经贸办公室;2、总部楼宇和专业园区内企业复工审核责任单位:园区运营方或物业,园区运营方或物业统一审核后报经贸办汇总;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审核责任单位:街道安监办公室;4、售楼处、中介机构、开发企业、建筑工地企业审核责任单位:街道工程办公室;5、沿街网点审核责任单位:所在网格及社区居委会;审核材料由各牵头审核单位留存。 注:对各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提报班车申请的企业,由各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月7日前报经贸办汇总,由经贸办统一出具附有编号的通勤班车使用意见函报区交通与口岸防控组指挥部办公室,企业将此函留存通勤班车。 (二)备案材料: 1、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需遵循以下要求: (1)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