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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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 档:个人罚款 5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单位罚款 1000 元个人罚款 100 元。1 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的处罚禁则: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2、(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罚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无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单位罚款 2000 元,个人罚款 20

3、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2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罚款 1000 元。第一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 档:罚款 2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1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4、的 档:罚款 500 元2临街建(钩)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损或者污损未及时维修,或者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或者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的处罚禁则:第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罚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5、款规定,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损或者污损未及时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或者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条罚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 200 元下的罚款。第二款第三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 档:罚款 100

6、0 元3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则: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1.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2-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7、档: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罚款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重影响交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罚款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单位罚款 500 元,个人罚款 2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的档:单位罚款 1000 元,个人罚款 300 元。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8、公共场地举办文化、体育或者商业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处罚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体育或者商业活动,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罚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体育或者商业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不及

9、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则: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1 万元。2.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单位罚款 2000 元,个人罚款 500 元。当事人属初次

10、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罚款 500 元。4城市景观照明出现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的处罚禁则:第十七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完好和使用正常。出现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罚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出现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及时清洁、

11、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无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 档:罚款 1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档:10,罚款 500 元;1020,罚款 1000元,20,罚款 2000 元。5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型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形, 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的处罚禁则: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

12、化功能完好, 出现外型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罚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型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形, 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拆除,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无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出现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次)档:罚款 5000 元6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广告和宣传品,或者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罚禁则:第十九条 市容和环

13、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公众发布信息提供便利,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 张贴、悬挂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罚则: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广告和宣传品,或者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张贴、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十二条罚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 100 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属初次违反,情节显著轻微,未影响市容市貌,经责令及时清除的 档:免于处罚;-3-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14、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广告和宣传品,或者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影响市容市貌的档:1.散发:个人罚款 200元;2.悬挂、乱张贴涂写刻画:个人罚款 300 元;3.组织者:个人(个体户)罚款 2000 元,单位罚款5000 元。乱涂写、乱刻画的,责令清除,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广告或者宣传品; 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损坏公益性广告或者设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

15、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个人罚款 500 元;组织者罚款 10000 元。第一款 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档: 1000 米,罚款 2000元;档: 1000 米,罚款 10000元;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 20000 元。7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或者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管线,未隐蔽设置并注有明显标识的处罚禁则: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管线设施,应当逐步进行埋地敷设。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

16、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管线设施, 应当逐步进行埋地敷设。因技术原因或者地下管位限制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 应当隐蔽设置并注有明显标识。罚则: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管线,未隐蔽设置并注有明显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无第二款 因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管线,未隐蔽设置且并未注

17、有明显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档: 500 米,罚款 200 元;档:500 米,罚款 1000 元;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 2000元。当事人开挖城市道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开挖面积10,罚款 2000 元;开挖面积1050,罚款3000 元;开挖面积50,罚款 5000 元。8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禁则: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罚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

18、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禁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罚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引起停电、停水、停燃气、交通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 罚款 20000 元-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

19、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5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罚款 1000 元第一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2000 元经责令立即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1000 元经责令拒不立即改正的 罚款 3000 元9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或者损坏、移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的处罚禁则: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

20、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的,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 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 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正位、补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移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罚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 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 正位或者补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移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

21、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禁则、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二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2 次)罚款 10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罚款 200 元第一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造成严重后

22、果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2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5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罚款 100 元10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管、 线、杆、箱、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出现脏污、破损、移位或者缺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及时清理、修复、更换或者重置,或者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设施以及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禁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

23、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箱、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 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出现脏污、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废弃的应当及时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设施以及树木上吊挂、 晾晒物品。罚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管、 线、杆、箱、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出现脏污、破损、移位或者缺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及时清理、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

24、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设施以及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无第二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200 元-5-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5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

25、为 档:罚款 300 元。第一款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3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3 次)档:罚款 5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2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罚款 500 元。11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城市沿海沙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或者临街店铺经营者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堆放物品的处

26、罚禁则: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城市沿海沙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 兜售等经营活动。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 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堆放物品。罚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城市沿海沙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临街店铺经营者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堆放物品的, 责

27、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扣押摆放、展示、堆放的广告牌、灯箱、商品、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1.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罚则: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2.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罚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阻碍人行通道且拒不改正等严重影响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3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3 次)档:罚款 1000 元-6-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

28、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 档:罚款 5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档:罚款 100 元12在城市步行绿道驾驶、骑行各种车辆,或者遛带宠物,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实施其他损坏、妨碍城市步行绿道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禁则:第二十五条 城市步行绿道是供市民休闲散步、 运动健身的专用道路。 在城市步行绿道禁止下列行为:(1)驾驶、骑行各种车辆;(2)遛带宠物;(三)燃放烟花爆竹

29、;(四)其他损坏、妨碍城市步行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罚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步行绿道驾驶、骑行各种车辆,或者遛带宠物,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实施其他损坏、妨碍城市步行绿道正常使用行为的, 责令立即改正,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无当事人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造成步道损坏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2 次)档:罚款 200 元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第一款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档:1.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罚款 20 元; 2.机动车罚款 2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

30、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档:1.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 撤销停车泊位的,罚款 500 元;2.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罚款 200 元。13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车辆,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 撤销停车泊位的处罚禁则:第二十六条 车辆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有序停放。 不得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

31、区域停放车辆的,道路车行道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对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 撤销停车泊位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罚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 20 元以下罚款。第二款有暴力抗法行为、出现阻碍交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

32、含 2 次)档:1.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 撤销停车泊位的,罚款 2000 元;2.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罚款 1000 元。-7-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 档:罚款 500 元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3000 元14海域及沿海沙滩、 河道、 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不符合容貌要求的处罚禁则:第二十七条 海域及沿海沙滩、河道、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

33、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漂浮的垃圾、杂物及时清理,保持水面清洁;(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无存积污物、 垃圾;(三) 城区河道、 海湾驳岸的排水口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 保持驳岸立面整洁。罚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域及沿海沙滩、 河道、 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不符合容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无海域及沿海沙滩、 河道、 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档:罚款 5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影响不大的,未造成损失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停止侵害,

34、恢复原状档:1.20 平方米罚款 1000元;2.20 平方米,罚款2000 元。第一项有暴力抗法行为;严重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5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停止侵害, 采取补救措施,影响不大的,未造成损失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停止侵害, 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轻微的 档:罚款 500 元损坏树木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 档:罚款 2000 元第二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 档:罚款 5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停

35、止侵害,影响不大的 档:罚款 5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停止侵害 档:罚款 200 元15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损坏或者擅自移植城市树木、损坏花草或者攀折树木、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的处罚禁则: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1)破坏、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2)损坏、擅自移植城市树木;(3)损坏花草、攀折树木;(4)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罚则: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36、二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 采取补救措施,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损坏花草或者攀折树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情节轻微的,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禁则:广西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六)项罚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

37、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 5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项有暴力抗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次)档:罚款 500 元-8-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

38、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罚款 50 元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档:罚款 200 元。违反本条例第一、二、七项 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1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罚款 2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500 元16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禁则: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2)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饮料罐(瓶)、食品包装物和烟蒂等废弃物;(3)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39、,乱扔动物尸体;(四)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 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街道、广场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七) 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罚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

40、弃物,或者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街道、广场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禁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罚则: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至六项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1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

41、有困难的) 档:罚款 2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1000 元17商品交易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按照垃圾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未做到每日清理的处罚禁则:第三十二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交易场所环境整洁,按照垃圾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每日清理。罚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按照垃圾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未做到每日清理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无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 档:罚款 2

42、000 元-9-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2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500 元。第二、三款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1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罚款 50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违法

43、行为的 档:罚款 1000 元18早市、 夜市以及其他便民摊点不定时定点经营并保持摊点场地整洁, 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或者临时饮食摊点未放置垃圾收集容器,未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或者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禁则: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群众生活需要, 对所辖范围内的早市、 夜市以及其他便民摊点作出统筹规划, 并向社会公布。早市、 夜市以及其他便民摊点应当定时定点经营并保持摊点场地整洁, 收市时应当将垃圾、 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放置垃圾收集容器,有油污、污水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污、 污

44、水污染地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罚则: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早市、 夜市以及其他便民摊点不定时定点经营并保持摊点场地整洁, 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或者临时饮食摊点未放置垃圾收集容器,未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5、无第四款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2000 元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档:免于处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1000 元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2000 元第一款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档:罚款 10000 元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档:,免于处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档:罚款 50

46、0 元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1000 元19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或者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 未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 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保存至少二年的处罚禁则: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 运输, 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 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 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二年。罚则: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

47、单位收集、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 未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 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保存至少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无第二款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档:罚款 5000 元-10-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其他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不含 2 次)。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档:免于处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

48、为,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 档:罚款 1000 元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2000 元20化粪池、储粪池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 或者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和处置粪便,或者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不及时疏通、清除的处罚禁则:第三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粪便处置的管理工作。化粪池、 储粪池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和处置粪便。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应当及时疏通、清除。罚则: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49、,化粪池、储粪池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 或者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和处置粪便,或者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不及时疏通、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无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年内累计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不含 2 次)。 档:罚款 10000 元当事人属初次违反,经责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的 档:免于处罚;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依法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 档:罚款 50 元非初次违反或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档:罚款 100 元21宠物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立即清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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