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利用“第一种形态”兜售人情谋私利加强对处置问题线索监督审核 谨防利用第一种形态兜售人情谋私利,加强对处置问题线索的监督审核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夯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首道防线,为有效避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应重点在第一种形态上下足功夫,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1 1 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调研发现,当前各地纪委监委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对反映问题线索核查不够深入、全面。如,反映某同志有关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其函询回复的情况,未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实了解或让被反映人提供依据。 二 是把谈话提醒当做兜售人情谋私利的机会。本来叫被约谈对象过来,是提醒他,让他警醒,讲清楚问题,并检讨改正。但却是也不排除有这样一种现象,极个别干部把约谈当成跑风漏气的机会,不但没有达到约谈的初衷和效果,反而泄露了案情,导致线索流失。有的甚至把谈话提醒当做兜售人情谋私利的机会。 三 是未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在审批程序、文书格式等方面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