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省水利厅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包含询问、举报、投诉事宜),第一位接待来电、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者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内设处室及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第四条 无论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事项是否属于本处室(单位)或者本人职责管理范围的,均应当热情礼貌、积极主动,耐心听取反映的情况,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2、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搪塞。第五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原因和理由。第六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不在岗的,应当记录管理服务相对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办理事项等相关信息,代为接收有关材料,并- 2 -及时移交具体承办人。第七条 办理事项属于其他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引导管理服务相对人到其他处室(单位),或者告知其他处室(单位)具体承办人的联系方式。第八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进行解释,并告
3、知管理服务相对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 3 -吉林省水利厅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 为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杜绝推诿拖拉现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咨询或者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责的内设处室及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第四条 工作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
4、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审核有关手续、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并作好解释工作;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写明法律、文件依据或者详细原因。第五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按照要求补齐手续、材料后,工作人员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如补办的手续或者补交的材料仍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手续和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 4 -就新增事项和要求做好解释、说明。第六条 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
5、)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帮助咨询或者请示报告,及时将结果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第七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进行解释、说明,并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第八条 工作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5 -吉林省水利厅 AB 岗替代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AB 岗替代制指 A 岗工作
6、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指定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 B 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责的内设处室及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第四条 A 岗工作人 员为本岗主办人, B 岗工作人员为协办人。AB 岗工作人 员应当互相传授 岗位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相关技能,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第五条 A 岗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当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提前告知 B 岗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移交,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由 B 岗代理;因特殊原因不能移交的,B 岗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顶岗。第六条 B 岗工作人员在顶岗期间,享有 A 岗工作人员的职
7、责权利,对办理 A 岗业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B 岗工作人员在顶岗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倭、留置、拖延或者不办。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处理文件过程中,遇到把握- 6 -不准或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与 A 岗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尽快解决;无法与 A 岗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请示。第八条 A 岗工作人 员离岗前,未交代 B 岗工作人员代行承办业务,因工作缺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 A 岗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B 岗工作人员在顶岗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后果的,由 B 岗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7 -吉林省水利厅限
8、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和杜绝办事拖拉现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责的内设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第四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法律、法规 、规章未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科学、合理
9、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开。第五条 对按要求应当即办事项,在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立即予以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第六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处室- 8 -(单位)的,由主办处室(单位)牵头,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办理流程和时限予以办理。办理的每个环节,都应当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确保按时办结。第八条 办理事
10、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并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无故拖延办结或超越办结时限,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 -吉林省水利厅否定备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否定备查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审
11、查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包含询问、举报、投诉事宜)时,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不予办理,并实行登记备查、请示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内设处室及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第三条 否定备查的适用情形:(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不应当办理的;(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要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以及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不实,无法办理的;(三)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第四条 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备查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填写否定备查登记表,报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由所在处室(单位)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厅领导批准。- 10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滥用或者超越权限行使否定权。第六条 否定备查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第七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还;退还材料时,应当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并履行签收手续。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将经签署批准意见的否定备查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 规定经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