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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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公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的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和 拆 除 以 及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等 活 动 ,适 用 本 条 例

2、。交 通 、水 利 等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产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行 业 监 管 、属 地 管 理 、企业 负 责 、群 众 参 与 的 工 作 机 制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重 大 问 题 ,并 保 障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3、门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水 利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负 责有 关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鼓 励 建 设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建 立2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奖 惩 激 励 机 制 ,推 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管理 。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第

4、六 条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和 建 筑 机 械 设 备 、材 料 租 赁 以 及 从 事 有 关 设 备 、设 施 检 验 检 测 和 建 筑 安 全 评 价等 单 位 是 建 设 工 程 的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在 各 自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对建 设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依 法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检 验 检 测 等 单 位 的 执 业 人 员 ,应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在 资 格 范 围 内 执 业 并 承 担 相 应责 任 ;不 得

5、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伪 造 数据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报 告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第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负 责 建 设 工 程 各 阶 段 安 全 工 作 的协 调 管 理 ,与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检 验 检 测 等 单 位 签 订的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各 自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责 任 ,并 督 促 各 参与 单 位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与 建 设 需 求 相 匹 配 的 建 设 资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6、的 价 款 和 时 间 支 付 费 用 ,不 得 随 意 压 低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检 验 检 测 等 费 用 。建 设 单 位 在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时 ,应 当 单 独 列 支 安 全 防 护 措施 费 、监 理 费 ,并 于 开 工 前 存 入 银 行 专 用 账 户 ,专 款 专 用 。3第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合 理 的 勘察 、设 计 和 施 工 工 期 ,并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向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7、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产 监 督 手 续 ,提 交 下 列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资 料 :(一 )施 工 单 位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及现 场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三 )施 工 影 响 范 围 内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管 线 和 设 施 的 保 护方 案 ;(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缴 存 证 明 ;(五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8、 ;(六 )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交 通 、水 利 等 有 关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开 工 管 理的 ,应 当 依 法 在 开 工 前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勘 察 单 位 应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全 面 、准 确 的 地质 勘 察 报 告 和 相 关 资 料 。在 进 行 勘 察 作 业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保 护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第十 二 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

9、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4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第 十三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开 展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监 理 工 作 ,对 建 设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并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一)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三)审查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10、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五)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测或者验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 十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对 所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11、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5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将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及 安 全生 产 条 件 的 分 包 单 位 ,并 在 分 包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安 全 生 产 管理 范 围 和 相 应 的 安 全 责 任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分 包 单位 不 服 从 管 理 导 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由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主 要 责任 。第 十 五

12、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检 查 、领 导 现 场 带 班 等 制 度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主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负 领 导 责任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负 技 术 管 理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责 任 ;专 职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项 目 各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13、 对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相 应 安全 管 理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单 独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不 低 于 从 业 人 员 2%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现 场应 当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制度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组 建 救 援 队 伍 ,配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器 材 、设 备 和 急 救 用 品 ,并 定 期 演 练 。第 十 八 条 从 事

14、 有 关 设 备 、设 施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和 建 筑 安全 评 价 的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6第 三 章 施 工 现 场 管 理第 十 九 条 施 工 单 位 应当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标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 二 十 条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在 人 口 密 集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四 周 采 用 硬 质 材 料 围 档 。对 所 承 建 项 目 的 主 体 工

15、程 临 街 面 应当 采 用 密 目 网 全 封 闭 施 工 。第 二 十 一 条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区 和 办 公 、生 活 区 应 当 分开 ,并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办 公 、生 活 临 时 场 所 及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安全 、卫 生 的 要 求 。不 得 使 用 不 符 合 标 准 或 者 无 产 品 合 格 证 书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第 二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时 ,应 当 根据 工 程 的 特 点 、施 工 现 场 的 作 业 条 件 及 周 边 环 境 ,制 定 相 应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16、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专 项施 工 方 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定 后 ,报 监 理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实 施 。对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审 查 ,并 按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进行 修 订 完 善 后 方 可 实 施 。7第 二 十 三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标 准 组 织施 工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17、 生 产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 )施 工 现 场 外 电 防 护 及 安 装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和 电 气 设备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二 )作 业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三 )在 施 工 现 场 通 道 口 、楼 梯 口 、电 梯 井 口 、窨 井 口 ,楼层 、阳 台 、基 坑 边 沿 等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安 全 警示 标 志 和 防 护 设 施 ;(四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及 季 节 、气 候 条 件 ,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 安全 防 护 设 施 ,并 保 证 其 完 好

18、 、安 全 ;(五 )按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建 立 并 落 实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六 )建 筑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提 升 式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式 架 设 设 施 等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安 全 性 能 可 靠 ,安 全 装 置齐 全 有 效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验 收 、检 查 、维 护 、备 案 ;(七 )外 脚 手 架 、模 板 支 撑 架 、基 坑 (槽 )支 护 符 合 安 全 技术 规 范 要 求 ;(八 )对 施 工 现 场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公 示 ,并

19、 在 相 应 部 位 设立 警 示 标 志 ;(九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专 人 管 理 ,分 类 存 放 ;(十 )施 工 噪 声 、扬 尘 、建 筑 垃 圾 污 染 防 治 符 合 有 关 环 境 保护 要 求 。8第 二 十 四 条 实 施 拆 除 工 程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拆除 前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可 靠 的 拆 除 方 案 ,并 在 方 案 中 明 确 拆 除 工程 负 责 人 ;拆 除 现 场 周 围 应 当 设 置 围 栏 和 警 示 标 志 ;并 采 取 防止 扬 尘 和 降 低 噪 声 等 措 施 ;对 危 险 区 域

20、 或 者 危 险 部 位 的 拆 除应 当 专 人 监 护 。第 二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承 担 建 筑 施 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直 接 或 者通 过 建 筑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为 投 保 单 位提 供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安

21、 全 技 术 咨 询 和 生 产 安全 事 故 防 范 等 服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筑 安全 评 价 机 构 定 期 对 施 工 企 业 或 者 现 场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并 根 据安 全 评 价 结 果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发 生 一 般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故 或 者 其 他 有 必 要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22、 主 管 部 门 可 以责 令 施 工 单 位 重 新 进 行 评 价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9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下 列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一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本 省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标 准 ;(二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主 体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落 实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23、中 各 方 主 体 施 工 安 全 行为 和 安 全 措 施 等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四 )组 织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和 考 核 ;(五 )查 处 和 纠 正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专 业 建 设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将 施 工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委 托 给 建 设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配 备 土

24、木建 筑 、电 气 和 机 械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人 员 ,应 当 经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有 权 采 取下 列 措 施 :(一 )对 危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的 行 为 ,应 当 立 即 责令 其 改 正 ;1

25、0(二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下 达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限 期 整 改 ;(三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责 令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对 安 全 生产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作 出 处 罚 和 处 理 ;(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并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定。第 三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国

26、 务 院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建 设 工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开 展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施工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的 统 计 、报 告 工 作 ,定 期 发 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生 产 动 态 信 息 。第 三 十 二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并督促施 工 单位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入 在 线 监 控 网 络 ,对施工现场实施可视化管理。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需要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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