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公用计算机上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用户上网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用计算机主要包括: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非专人专用的计算机及办公室公用计算机。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公用计算机上网的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自觉进行登记;公用计算机管理人员也必须自觉按本制度进行管理。上网登记的有效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其他证件无效。第四条 严格公用计算机上机审核、登记制度,公用计算机管理人员需向网络中心提供机器编号、MAC 地址、IP地址对应表,并如实记录上网者上网时间、离线时间、机号等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要保存完好,备案待查,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五条 上网登记记录要建档保存三个月以上第六条 上网人员和学院公用计算机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上网登记制度,对拒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的,学院公用计算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使用。第七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审批同意,私自提供网络服务,违者将被关断网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第八条 不遵守本规定的公用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禁止其接入校园网,造成任何后果都由公用计算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