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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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 报、不解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管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 22 号)有关要求,结合湖南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方式和网上申报方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申报、不解付 ”是指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

2、措施,即机构申报主体不补报其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责任三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及其辖内分支局(以下简称省分局及其辖内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第二章 “不申报、不解付”执行标准第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将执行“不申 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一)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超过 5 笔(含);2(二)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含);(三)一个季度(3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逾期未申报超过 10 笔(含);第六条 同

3、一机构申报主体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3 次(含)以上,将移交检查部门处理。第七条 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是指机构申 报主体被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 处理措施开始 时点至被解除 时点的时间区段。第三章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的义务第八条 被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 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当地外管局书面提出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4)。第九条 被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 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

4、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发生的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第十条 机构申报主体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凭补报确认书可向当地外管局书面提出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施,并由当地外管局呈报省分局核准。第四章 外汇指定银行职责3第十一条 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生的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填报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见附件 1.1)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外管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第十二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第十三条

5、经办银行审核机构申报主体补报数据无误后,凭当地外管局为该机构申报主体出具的补报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留存复印件备查),方可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第五章 外汇管理局职责第十四条 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应于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生的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填报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见附件 1.1)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分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第十五条 省分局根据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心支局、支局报送的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对辖内逾期未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复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标准确定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 理措施的机构申 报

6、主体名单。第十六条 省分局将被 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以下简称“执行通报” ,见附件1.2)。辖内外管局以“ 执行通报” 为依据,向所管 辖地区内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 发出关于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 处理措施的通知 (以下简称特殊 处理措施通知书)(见附4件 1.3)。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当地外管局留存,一份申报主体留存。第十七条 当地外管局审核辖内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补报数据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申报主体核发补报确认书。 补报确认书一式二份,一份当地外

7、管局留存,一份申报主体留存。第十八条 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收到机构申报主体解除特殊处理措施的申请后,应对该申报主体补申报情况进行确认,并即时将审核情况上报省分局。省分局核实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予以解除(以下简称“ 解除通报” ,见附件 1.5)。辖内外管局以“解除通报” 为依据,向所辖机构申报主体核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除“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以下 简称解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1.6)。解除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当地外管局留存,一份申报主体留存。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文书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外汇指定银行代为送达。采取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等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

8、送达,并做好文件送达当事人的登记手续。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不申报 、不解付”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授权” ,省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不申报、不解付”制度,省分局及其辖内分支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跟踪检查“不申报、不解付” 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相关外汇指定银行和申报主体,由外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5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1:(银行)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年 月6填报银行(盖章): 单位:美元序号收汇日期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申报单号

9、码逾期未申报金额折美元 逾期天数经办: 复核:备注:折美元按当月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外汇指定银行) /(中心支局、支局) 年 月 日 附件 1.2:关于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7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下机构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对其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名单如下)。特此通报。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年 月 日附件 1.3: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书(机构申报主体名称):

10、8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在 年 月至 年 月内逾期未申报合计 笔,金额 美元。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执行“不申 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即不补报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得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你单位接此通知应首先逐笔补报上述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义务后,你单位应向当地外管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通知书。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你 单位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按要求履行完申报义务,凭 补报确认书可向当地外管局申请解除对你单位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并以

11、由湖南省分局核批 为准。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年 月 日附件 1.4: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9编号: 兹确认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已在其原解付银行 (可以填写多家 银行)完成其 年 月至 年 月逾期未申报的 笔 美元涉外收入款 项的补申报手续。请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年 月 日附件 1.5:关于对机构申报主体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10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下机构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我分局决定对其解除“不申 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名单如下)。特此通报。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年 月 日附件 1.6: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机构申报主体名称):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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