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 泳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申 报 材 料1、 江 西 省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申 请 表 。2、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企 业 法 人 ( 工 商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的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理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负 责 人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4、 公 共 场 所 地 址 方 位 示 意 图 、 平 面 图 和 卫 生 设 施 平 面 布 局 图 复
2、 印 件 。5、 场 地 的 使 用 证 明 ( 单 位 证 明 或 场 地 产 权 证 明 及 租 房 协 议 ) 复 印 件 。6、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空 气 、 微 小 气 候 、 水 质 、 采 光 、 照 明 、 噪 声 、 顾 客 用品 用 具 、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等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检 测 或 者 评 价 报 告 复 印 件 。 【 检 测 须 知 : 带 好 房 屋租 赁 合 同 及 经 营 场 所 平 面 图 前 往 新 建 县 疾 控 中 心 消 毒 与 病 媒 生 物 控 制 科 找 刘 科 长( 13
3、870985321) 进 行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检 测 】 。7、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及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试 卷 每 人 一 份 ( 体 检 须 知 : 1、 带 好身 份 证 到 新 建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局 窗 口 交 钱 。 2、 每 星 期 一 、 二 、 三 上 午 8: 00-11: 00 带 好身 份 证 、 一 寸 照 片 、 发 票 到 新 建 县 疾 控 中 心 抽 血 体 检 。 3、 体 检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带 好 发 票 、 一 寸照 片 再 到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领 健 康
4、证 。 )8、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及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9、 复 核 、 延 续 、 变 更 的 需 要 原 卫 生 许 可 证 ( 正 、 副 本 )注 : 1-5 一 式 两 份 , 其 余 一 份 使 用 A4 规 格 纸 张 打 印 , 所 有 资 料 逐 页 加 盖 本 单 位 印 章 。附件 1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附件 2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附件 3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试 卷江西省卫生监督文书 受理编号:受理日期: 年 月 日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申请项目: 办证 延续 复核 变更 申请单位(公章):江
5、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申请单位 经济性质单位负责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注册地址) 经营场所地址职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固定资产(万元)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竣工验收认可书证原卫生许可证号申请单位依法经营承诺书我单位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以及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做好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具体承诺事项如下:1、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经营,确保卫生管理、设施、用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2、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3、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
6、查和指导;4、本申请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企业将认真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背或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申请许可项目(在申请项目后打):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车(机、船)室。卫生制度(在制度项目后打):1、顾客用品用具卫生制度:清洗制度、消毒制度、更换及消毒流程、索证验收制度
7、;2、从业人员卫生制度:健康教育制度、个人卫生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岗位制度;3、卫生管理档案制度;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5、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与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7、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8、禁烟制度;9、其他卫生制度:卫生设施(在设施项目后打):1、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2、预防控制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3、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4、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5、公共卫生间;6、洗手更衣设施;7、照明设施;8、降低噪声设施;9、储藏间;10、洗衣房、工作车;11、公共浴室;12、检测设施;13、其它卫生设施:
8、申报材料(由受理部门核对材料并在相应项目后打):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5、场地的使用证明(单位证明或场地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6、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意见;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8、从业人员
9、健康合格证;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申请变更项目:变更前项目 变更后项目申请变更理由:申报资料审查意见:卫生监督现场审核意见:1、审核详细地点: 市 县(区) 街道(路) 号 栋2、内外环境:3、卫生设施:4、卫生制度:5、从业人员体检 应检人数: 已检人数: 6、其它(附本许可项目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 )现场审核结论:卫生监督员: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审批意见:1、单位名称:2、法定代表人:3、单位地址:4、经营场所地址:5、许可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10、 日(公章)南 昌 市 新 建 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单位: 一、 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卫生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各部门卫生管理人员部 门 管理人员姓名 职 务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本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4、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 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5、
11、所有员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6、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有座厕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 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
12、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 2 米,深度不低于 20 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 4 小时更换一次。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水质处理、消毒制度一、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或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二、严格禁止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入场。三、泳池(浴池)水水质应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 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四、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
13、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 2 米,深度不低于 20 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 4 小时更换一次。五、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 做好余氯检测的记录。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六、如发现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停止经营,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请求卫生行政或技术部门的协助,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
14、”的原则;第三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二) 幼儿园;(三) 食堂操作间、餐厅;(四) 电梯内; (五) 会议室、传达室、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图书馆(室)、档案馆、老干部活动场所; (六)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用的办公室; (七) 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第四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场所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办公场所。第五条 定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会议室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有控制吸烟措施并定期检查。 第七条 职工有权及有义务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本单位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