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11.07 修正)第 1 頁,共 2 頁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升等用) 等第制(甲表)審查類別:專門著作理工醫農(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訂辦法14)表格編號:1-2編號 送審學院系(科)所送審等級 姓名代 表 作 名 稱(著作名稱務必與所送抽印本名稱相同,並請註明發表出處。)代表作(5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評分項目及標準 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及能力 學術及實務貢獻7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包括代表作)教授 5% 10% 35% 50%副教授 10% 20% 30% 40%助理教授 20% 25% 25% 30%講師 25% 30%
2、25% 20%推薦等第(請勾選) 極力推薦 推薦 不推薦 極不推薦本案及格推薦等第為推薦。(註:各學院、系所得自訂較高標準之推薦等第。) 審查人任職單位及職稱審查人簽 章審畢日期 年 月 日本頁僅供本校評審用。附註:1.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2.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3.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4.7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包含代表作(5
3、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及參考作年限各 2 年。各學院(中心) 、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勾填:無(無另定規定);有,依院級系級規定:代表作 年內,參考作 年內。送審單位聯絡人: 聯絡電話:(107.11.07 修正)第 2 頁,共 2 頁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升等用) 等第制(乙表)審查類別:專門著作理工醫農(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訂辦法14)表格編號:1-2編號 送審學院系(科)所送審等級 姓名審查意見:說明:1.審查意見請勿僅以送審人投稿期刊之等級、排名、Impact Factor 等
4、項目為審查基準。2.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3.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4.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一、代表作審查意見:二、參考作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欄若不敷使用,請另紙繕附)優點 缺點內容充實見解創新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取材豐富組織嚴謹研究能力佳研究成果優良其他:無特殊創見學術性不高實用價值不高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析論欠深入內容不完整無獨立研究能力研究成績欠佳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代表作屬學位
5、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其他:總 評一、本案及格推薦等第為推薦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 、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