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 工薪补助办法(暂行)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组通字201145 号)和国家外国 专家局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 项目(以下简称“ 外专千人计划” )工薪补 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引智专项经费,通过用人单位用于资助入选“ 外专千人计划” 专家的工薪支出。第三条 工薪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 60%,原则上每年每位外国专家工薪补助总数不超过 60 万元,最多连续支持三年。第四条 “外专千人计划”专家获得批准后
2、,申报单位在60 天内编制“ 千人计 划” 高层次外国专 家长期项目工薪经费预算(见附件 1),经有关省区市外专局或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第五条 用人单位先垫付专家工薪补助,项目执行满一年后,核销垫付的工薪专项经费,报送专家工薪补助经费决算表(见附件 2),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当年执行情况总- 2 -结(见附件 3)。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工薪补助额度专款专用。第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外 专千人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配套工薪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建立“外 专 千人 计划” 专家配套工薪 专项经费违约违规 追缴机制。(一)“外专 千人计划 ”
3、专家出现下列情况者,按 违约处理:1专家本人未按工作合同规定在国内连续工作三年,或每年工作时间不足 9 个月;2专家本人未能按要求自被批准成为“外专千人计划” 专家起 6 个月内到岗工作;3专家本人单方中止工作合同或不履行工作合同所规定义务。(二)审计中发现下述问题之一的,按财务违规处理: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2未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3截留、挤占、挪用经费;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6未按规定执行预算;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条 专家违约情况一经查实,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处理意见退回全部或部分国家工薪专项经费资助,
4、并将经费按原渠道退还国家外国专家局。第八条 财务审计发现违规问题,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外- 3 -国专家局处理意见追回全部或部分国家工薪专项经费资助,并将经费按原渠道退还国家外国专家局。第九条 专家或用人单位发生违约违规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和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专家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如疾病、事故、自然灾害等影响出现违约违规的,经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酌情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千人 计 划” 高层次外国 专家长期项目工薪 补助经费预算申报书2.“千人 计 划” 高层次外国 专家长期项目工薪 补助经费决算表3“千人 计 划” 高层次外国 专家长期项目工薪 补助经费执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