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5附件 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的管理工作,提高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制定发布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执业机构是行业人才培养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内部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制度,为人才的成
2、长和作用的发挥搭建平台、畅通渠道;(二)负责内部全体人员的培训、培养工作;(三)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参加协会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四)组织相关人员申报行业人才奖励和选拔,并对申请进行初审;(五)收到协会秘书处划拨的对相关人员的人才奖励后 30 日内,应与其配套奖励一并及时足额向相关人员发放。2 / 5执业机构人才培养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综合评价考核。第三条 协会支持执业机构利用自身培训能力,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开展内部培训工作。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开展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内部培训学时记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按 5000 元/天的标准对相关机构予以补贴,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
3、 30000 元: (一)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二)培训内容针对性强,课程设置合理;(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四)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拥有 30 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一家评估机构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评估机构合计拥有 30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机构开展的内部培训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由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按其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决定。第四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四项条件规定且准备开展内部培训的机构应单独或联合在每年的 2 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一式 2 份、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扫
4、描件电子文档 1 份。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并在 3 月 10 日前将初审后的相关资料转交给专委会。专委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按工作规则确定的程序作出相关执业机构拟开展的内部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按时提交申请或虽提交申请但申请未获专委员同意的,相关机构不得享受协会规定的有关后续教育学时和3 / 5补贴政策,但协会仍鼓励相关机构开展所申请的有关培训。第五条 经专委会同意开展自培的执业机构,应在实际开展自培前 5-10 个工作日内,将自培的时间、地点、培训师资、参加人员和培训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得到相关信息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委会
5、,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到培训现场对执业机构的自培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到执业机构培训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时,专委会每次至少应委派二名委员(自培机构委员除外) 。到场委员可与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一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相关机构开展的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和培训效果是否符合规定做出评价。评价可从实际参培人数(总人数、CPA 人数或 CPV 人数) 、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培训实际总时间、培训师资、场地和设施以及培训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执业机构应在培训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总结 1 式 2份提交给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将其中 1 份转交给专委会。培训总结及专委会现场抽查的培
6、训评价结论应作为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学时是否记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和是否对相关执业机构予以补贴的直接依据,并应作为次年是否继续同意执业机构开展享受行业鼓励政策自培的重要参考。第六条 有困难的中小执业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培训需求,书面申请“送教上门” ,由专委会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得到专委会同意的,由专委会和协会秘书处一道协商4 / 5为其提供师资、确定“送教上门”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 “送教上门”相关的培训课时可计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享受了行业继续教育学时和资金补贴政策的执业机构不得申请“送教上门” ,但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协调师资,相关费用由执业
7、机构承担。协会也可根据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确定需要帮扶的机构。协会为大型执业机构与中小型执业机构,主城执业机构与远郊区县执业机构提供业务交流平台,共同提升人员综合素质。第七条 在协会秘书处每年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的过程中,执业机构可提出自己的培训需求和建议。在有关继续教育计划经专委会通过印发后,执业机构应根据计划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机构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第八条 协会加强与重庆高校及其他行业合作,协调政府部门,开设宏观形势解读、经济前沿专题、创新业务等课程,帮助行业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业务知识。执业机构应组织人员积极参加。第九条 协会建立包括执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行业专家学者在内的行业人才培养师资库,为机构自培、 “送教上门”及协会组织的培训提供师资来源。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和专委会组织开展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和送教上门相关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协会5 / 5秘书处和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