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 6 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 6 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 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6 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