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案例分析题 1. 李某,村民。13.12 月至 14.4 月间,李某先后四次偷砍他人自留地上种植的杉木,总计原木材积 2 立方米折价 4000 元,并先后 9 次盗看他人自留山上的杉木。折立木材积 5.4 立方米,并将所盗砍得杉木全部非法出售。 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 李某:盗窃 10003000 起点范围处理:盗窃罪盗伐:立案标准,25 个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 2. 黄某在 13.8 月至 10 月间,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砍伐自己家山场上的林木 4.8 亩,活立木蓄积 33.1018 立方米。 林木所有权归自己,但是未办证,不是盗伐,属于滥伐,是违法行为,自留地,房前屋后不违法 3. 张某承包经营管理甲公民所有的自留山的竹林垦复中,未经甲同意将一颗大松树以 1500 元卖给罗某和刘某(事后,两人交代不知林木权属情况)。买时两人未采伐许可证,以 900 元雇请戴某(知道未办证)砍伐松树立方材积 1.1 立方米。 张某盗伐罗某刘某善意所得(没有所有权人擅自)滥伐戴某共同犯罪滥伐。 同月罗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