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安全管理整改制度 煤矿公司安全管理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 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 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 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 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