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 数据共享越来越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普遍现象。但是,数据共享也额外产生一种事实不确定性的风险。在损害的风险现实化之后,此种不确定性又进一步妨碍了信息主体获得法律救济。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阮神裕在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以事实不确定性及其解决为中心一文中,从解释论的角度,论证了民法典第 1170 条的规定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领域中所具有的关键性作用,并对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提出立法建议。 险 一、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不确定性现象及其风险 数据共享会产生事实不确定性的风险,即信息主体对于其哪些个人信息将被收集、收集之后如何处理,以及这些数据将在哪些机构与平台间共享等情形往往难以知悉。 在自然人和信息控制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时,由于告知同意原则缺乏实效性,信息控制者并未真正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使得自然人客观上也不具备分析信息控制者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能力。当潜在损害的风险现实化之后,关于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