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浦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立案审核表 编号:(2018)杨府房征补案字第 号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 有限公司 联系人 沈静公地 址 杨浦区内江二村 9 号三楼 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 潘定福 性别 联系电话征收事务所情况 代理人姓名 陈侗 性别 联系电话被征房屋地址 本市茭白园路 159 弄 62 号北半幢 房屋性质 私房姓名或单位名称 沈秋琴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61.10联系地址 本市茭白园路 159 弄 62 号北半幢 联系电话姓名或单位名称 沈秋萍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64.02联系地址 本市茭白园路 159 弄 62 号北半幢姓名或单位名称 沈秋红 性别 女
2、 出生年月 1968.09联系地址 本市茭白园路 159 弄 62 号北半幢被征收方情况报请决定理由与内容一、规定的签约期限已逾,征收双方至今未能达成协议;二、征收部门应支付房屋权利人按本基地方案计算可得的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1079322.4 元,价格补贴计人民币 320639.04 元,套型面积补贴计人民币 679320 元,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79281.44 元;三、拟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方户本市宝山区潘沪路 399 弄 4 号 803 室,建筑面积为 131.05 平方米一套产权房,价值为人民币 2136508.15 元;四、被征收人(房屋权利人)应支付征收部门按上海
3、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差价,计人民币 57226.71 元;五、征收部门于 2018 年 月 日向杨浦区人民政府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承办人意见经核,被征收房屋属于杨府房征2017 1 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签约期限为 2017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9 日止,征收双方至今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提交的报告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要求,同时按规定递交了各类相关材料。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拟予立案审理。请审承办人: 2018 年 月 日分管科长批示意见科长批示意见局领导审批意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制私房(1 产 1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