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办法 1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适用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助理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全员培训。紧紧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服务诉讼活动,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和司法鉴定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大规模培训,全员覆盖,大幅度提高司法鉴定人素质。 2 (二)统筹规划,按需施教。科学规划、合理统筹教育培训基地、教材、师资等建设,把握司法鉴定人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