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王培衔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过路费案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高鸿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原告:王培衔。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00年4月15日下午,原告王培衔从南通市市内乘坐被告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原告下车付费时,被告驾驶员除要求原告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原告支付其车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被告驾驶员则要求原告投诉或起诉,但该费必须支付。原告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事后,原告经投诉未果,以被告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5元。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