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的条款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法 第 12条规定如下提示性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 号为合同的必备条款27.1合同的主要条款二、 法律对当事人约定条款不明确所作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 仍不能确定的,适
2、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7.1合同的主要条款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7、没有
3、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法 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发生争议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交仲裁,没有达成过仲裁协议的,通常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的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之外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或商业惯例确定的条款。1、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条款2、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条款3、商业惯例所确立的条款4、其他理应存在的默示条款27.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1、概念:当事人为了限制或免除合同带来的风险而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条款。免责条款包括限制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其限制或免除的责任包括违
4、约责任或侵权责任。2、对于免责条款的限制1)免责条款一般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免责条款应该事先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27.3格式合同条款1、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为 “附和合同 ”、 “格式合同条款 ”2、格式合同条款的特征1)附和性。由一方事前制定,另一方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2)形式的灵活性。可以在格式合同或非格式合同中使用,还可以以通知、声明、商品说明书或店堂告示方式出现。格式条款不同于标准合同。3)定型化。内
5、容的定型化和合同订立方式的固定化。 3、格式合同条款的意义和弊端1)意义:简化交易过程、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2)弊端:易导致交易双方的不公平,妨碍意思自由的实现27.3格式合同条款的管理和限制1、对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上的限制,以下的格式条款无效:1)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格式合同条款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a.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7.3格式合同条款的管理和限制2、格式合同
6、条款使用上的管理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 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条款。3)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和监督一般合同条款的备案制度房屋的买卖、租赁、居间、委托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运输合同;邮政、电信合同。听证和修改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工商局可以要求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不同意修改的,可以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27.3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解释的原则(合同法 41条)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权利:合同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保有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的性质: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力和保持力。具有以上效力的为完全债权,欠缺某项效力的为不完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