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1+3产业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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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秀区 1+3 产业政策汇编序号产业政策名称 政策文号 牵头部门 扶持对象 备注 页码1越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越府办201762 号区政府 纲领性文件 2-52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5 号区商务局 优质企业 企业 6-103 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3 号区委组织部 高端人才 人才 11-144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4 号区科工信局 园区楼宇 载体 15-17“1”纲领性文件越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

2、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新旧动能加快转化,集聚高端资源要素,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建设“中央文化商 务区、创新 发展先行区、品质城市示范区” 和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核心区上新水平,推动越秀经济工作走在前列。现按照“一个思想、两 项保障、三大目标、四类重点” 原则,提出如下意 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越秀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的步伐,建设更多更优载体资源,吸引培育领军人才集聚发展,引进和壮大优质企业,推动区域产业高端高质高新发展,实现精准施策、精明增长、精致发展。二、保障措施(一)资金保障。安排 10 亿元奖励扶持资金,利用多层次优惠措施吸引人才在区

3、服务和企业驻区发展 5 年以上。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强化督促检查,定期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二)政策保障。坚持“企业为主、人才为本、载体为基” 思路,构筑“1+3” 政策体系, “1”为本意见,“3”为企业、人才、园3区楼宇专项扶持政策。出台政策落实细则,以企业扶持需求为导向,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制定“组合式” 的自选政策包。政策奖励突出贡献,原则上综合企业对区贡献情况给予评审和兑现。三、发展目标(一)建设优质企业发展福地。围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强化精准服务,打造最佳营商环境。大力引进全球全国500 强、民营 500 强、服务业 100 强和高成长性科技

4、创新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知识经济等新经济的高端要素集聚,将越秀建设为企业投资兴业、做大做强的发展福地。到 2020年,全区总部企业和优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主导产业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二)构建领军人才聚集高地。着重引进和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和创新人才,构筑人才集聚高地。鼓励高层次人才在越秀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项目中集聚发展。到 2020 年,全区高层次人才总量倍增,产业领军人才集聚高地基本成型,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产业集聚人才、人才与产业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三)打造高端载体更新宝地。持续发挥越秀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平台经济优势,促进产业

5、园区、商务楼宇等载体主题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通过升级改造、腾笼换鸟、服务提升、品牌引进、树立标杆等手段,鼓励新增优质载体、提升现有载体硬件设施和智能化水平、强化载体运营服务功能,推动高端载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文效益“三提升” 。到 2020 年,越秀区成为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楼宇经济发展的核心和重要高端商务集聚区之一,楼宇经济成为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重要增长路径和动力。四、扶持重点(一)鼓励新增企业。对符合越秀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行业龙头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增优质企业(项目),视其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产出,按照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开办奖励,并给予连续三年的办公用房补助。企业落

6、户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或对区贡献达到一定程度的,次年可按照其对区贡献的全额予以奖励,以后两年可按照其对区贡献的一半予以奖励。(二)鼓励存量企业。对优质存量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或股改上市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以及传统企业通过科技驱动、信息化带动、发展模式创新等开拓新业态领域,发展新经济的,均视其对区贡献情况给予高额资金扶持,并对业绩快速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三)鼓励领军人才。重点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创新创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在越秀区集聚发展,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助和便利。依托区内人才公寓给予住房保障支持,优先协助产业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为其

7、提供优质教育、健康医疗服务等定制化服务,让人才在区扎根发展无后顾之忧。(四)鼓励提质载体。发挥楼宇产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园区业主方、运营单位做好产业定位,招大引强,打造亿元5楼宇、星级园区和创新型载体。进一步提升园区、楼宇的档次与规模,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高效、舒适的办公环境,加快推进区内园区、楼宇升级改造,并鼓励完善停车设施,全面缓解区内楼宇停车难题。“3”钻石 29 条之“优企十条”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5 号)、

8、国务院关于加快生 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 2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85 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 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5 8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 14 号)精神,融合现代服务业、知识经济、创新经济特色,以招大引

9、强增量、培育壮大存量为原则,突出贡献、梯度培育,结合越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优质企业,是指越秀区有关部门评估认定,符合本区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长期(5 年及以上)在越秀区发展,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7少注册资本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第三条 【新落户企业奖励】对新落户越秀区的优质企业,视企业落户、对区贡献情况,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2000 万元的奖励:(一)对 2017 年(含)以后新落户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区贡

10、献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照其对区贡献 100%予以奖励,以后两年最高按照其对区贡献的50%奖励(含 办公用房奖励、高管人才奖励等)。(二)开 办 奖 励 。内 资 项 目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3000 万 元(含 )以上的、6000 万元(含)以上的、2 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港币(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 500 万元。(三)办公用房补助。在越秀区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多 3 年的补助。租赁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享受租金价格 100%的补助

11、;进驻第二、三年,视其上年度对区贡献最高可享受 100%的租金补助。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进驻第二、三年,视其对区贡献每平方米最高可补助 500 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补助 500 万元。第四条 【存量企业奖励】对已落户 3 年及以上的越秀区的优质企业,视企业增资扩产、对区贡献增量等情况,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 1000 万元的奖励:(一)增资奖励。优质企业增资的,视其对区贡献情况,内资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 2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最高可按新增资本的 1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新增实缴资本 1000万元(含)港币以上,可按新增资本 5给予奖励,最高

12、可奖励 500 万元。(二)扩产奖励。优质企业在越秀扩大经营的,视其对区贡献情况,增加租赁或新购置办公用房面积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可按增加面积每 100 平方米补助金额 1 万元的标准,最高可给予 100 万元的补助。(三)增量贡献奖励。经区认定的当年对区贡献 100 万(含)以上、同比增长 10%的越秀区优质企业,综合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对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 400 万元。第五条 【平台发展奖励】对传统专业市场建设自营性电商交易平台或搭建服务性公共电商平台的,视具体情况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使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全年通过平台交易额达

13、1 亿元、经济贡献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专业市场,经认定最高可给予市场开办方 100万元的奖励。每年将组织评选出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评企业最高可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于发展潜力大、对区域外经贸转型升级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平台项目,给予项目补助。其中,自建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企业项目补助,最高奖励 100 万元;利用第三方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使用企业项目补助,9最高奖励 100 万。第六条 【上市奖励】对在国内主板直接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 250 万元奖励,对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直接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在香港或境外(纽约、新加坡、伦敦及区政府

14、认定的上市点)直接上市的企业最高可给予200 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 挂牌的企 业可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第七条 【优质配套服务】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引进的优质企业,经认定可以优先申报优质教育学位,享有专属医疗保健、绿色通道等“ 越秀金卡” 服务。第八条 【招商中介奖励】经登记管理的招商中介方(含个人)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企业(项目),其中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全新 设 立 的 外 资 项 目 ,当 年 引 进 项 目 的 实 缴 外 资 金 额 累 积达 1000 万 元港币(含)以上的,可按认定外资实缴资本情况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落户中介奖;属实缴注册资

15、本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内资或其他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落户中介奖;项目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可按照其对区贡献的 10%给予经营中介奖;对服务越秀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有效项目信息、贡献突出的招商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额外最高 50 万元招商奖励。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与越秀区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在越秀区长期发展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单独制定的奖励扶持方案。第十条 【行业组织活动】服务于越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组织,经认定可参照优质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产生良

16、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业活动,经认定的给予主办方最高 200 万元奖励。符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的奖励应综合考虑其区贡献情况。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的 40%可以由企业自行奖励给有功人员,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 3 年。申请与受理的流程另行制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金融街管委会分别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5 年印发的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越府办201565 号)、 越秀区 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越府办 201575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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