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离职及留职停薪管理办法一、 目的:为使公司员工离职及办理留职停薪时,能顺利进行且不影响业务之推行,特订定本办法。二、 员工离职:离职依原因区分为,自动请辞离职、解雇免职离职、资遣离职、退休离职等。三、 资遣因素: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资遣人员。(一)本公司歇业或转让时。(二)本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三)本公司因不可抗拒事故须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时。(四)本公司因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人员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五)员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实不能胜任时。(六)依公司员工评比办法,员工考绩连续三年列为丁等以下者。四、 解雇免职因素,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解雇人员。雇主不须向员工预告,并不得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雇主指为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一) 员工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二)员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确定,